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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农业开发用地、工业用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建设倒卖土地行为的通告
时间:2018-12-18 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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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农业开发用地、工业用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建设倒卖土地行为的通告

 

自红寺堡区棚户区征收改造和S338线改扩建工程实施以来,个别群众错误理解补偿标准价格,盲目跟风、借机炒作,在红寺堡区各类农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内出现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非法转让、非法分割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依法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或者以转包、分包、出租等名义非法买卖土地。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在各类农业园区或工业园区内新增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强制拆除。

、农牧部门对设施农业园区用地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跟踪指导督导原始土地承包人严格按照承包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综合执法局要不间断持续巡查监管,保持高压态势,发现新增建筑物一律坚决查处拆除,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国土违法行为坚决巡查打击,直至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执法巡查或案件查处中,对于下列违法用地行为,将分别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处理。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处理。

3.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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