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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设置沿街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通知
时间:2019-09-24 来源: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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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红寺堡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规范设置,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区各街道、背街小巷、市场、商场等规范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通知如下:

一、设置门头牌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不得设置牌匾。

(二)门头牌匾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制度。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提倡设置霓虹灯式、内显式门头牌匾。

(三)门头牌匾的设置在不导致次生污染的前提下应达到整齐划一、上下平齐、色彩协调、两线一面、安全规范的整体要求。相邻门店应衔接无缝隙,高度、平面必须统一。字体、颜色必须符合本街区设置要求。

(四)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五)凡歪斜破损、陈旧脱色、掉漆丢字或者字迹不清、不规范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必须按规定及时更换、维护修整、油饰刷新、补齐文字。

(六)临街店铺的外墙(台阶)、门、窗(橱窗)、遮阳蓬上不得做图文广告。

(七)提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户外广告、牌匾。各业主在以后所制作的门头牌匾都应使用铝塑板或更高档材质,不准再使用广告喷绘材质。

(八)各种布制广告、悬空牌匾、纸制广告、落地牌、占道设置的抱柱广告、占道摆放的实物广告、旗幌、商幌和墙体广告应当予以清除。

二、凡在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商业户外牌匾,由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批准,并负责日常监管。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自有房屋证明或租用协议等相关证明;

(三)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彩色效果图(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四)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还需提供结构图;

(五)填写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审批表和承诺书。

三、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批准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的,应按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办理门头牌匾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设置门头牌匾的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新民街道执法大队进行审核;各责任中队现场勘测后,填写勘查意见;领导审签,合格后颁发《招牌设置许可证》。

希望广大临街商户认真配合,积极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应尽义务。凡是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综合执法局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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