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宁人社发[2017]173号)的通知精神,现将红寺堡区停止实施妇幼卫生“七免一救助”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止实施妇幼卫生“七免一救助”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同时作废以前所办理的“红寺堡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助卡”。2018年4月1日后住院分娩的城乡孕产妇,由红寺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保持一致)。具体包干标准:二级综合医疗机构(红寺堡区人民医院)、二级专科医疗机构(红寺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分别为2400元和1900元,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40%和35%(960元和665元),医保基金负担比例分别为60%和65%(1440元和1235元)。
二、2018年4月1日前,在本县区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红寺堡区户籍农村孕产妇,仍享受中央补助资金(400元/例),原则上在分娩后由接产医疗机构当月给予回补。
三、2018年4月1日前,在异地分娩的红寺堡户籍农村孕产妇,最迟在分娩后3个月内,到本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按照400元/例的标准报销中央补助经费。(超出时间范围不再给予补助。时间范围以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或病历上婴儿出生日期为时限)。
四、城镇参保居民向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定额包干费以外的特需服务,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后,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其本人收取。特需服务费是指生育手术费和必要的医疗费以外的费用,主要包括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护工费、产后理疗康复费、超出普通住院床位费以上的床位费、术后镇痛装置及药品费、特殊缝(粘)合药品及耗材费、母婴特殊护理费、新生儿抚触或游泳训练费、宫颈特殊扩张耗材、导乐技术费及家属陪伴分娩费等费用。
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