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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703
文号
红政办规发〔2023〕1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3-14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扶持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吴忠市红寺堡区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扶持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4

(此件主动公开)

吴忠市红寺堡区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发展壮大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联系市场紧密、获取信息快捷、组织灵活高效的优势,进一步推动劳务中介组织及劳务经纪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进全区劳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政策扶持标准

组织转移红寺堡劳动力(红寺堡区常住人口)在红寺堡区内务工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就业3050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2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3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50元;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5170人的,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3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4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60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7190人的,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40元,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6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80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90以上的,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5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80,连续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100

组织转移红寺堡劳动力(红寺堡区常住人口)前往吴忠市红寺堡区外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就业3050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3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4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60元;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5170人的,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4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6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90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7190人的,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5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8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110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90以上的,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5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100,连续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130

组织转移红寺堡劳动力(红寺堡区常住户口)前往自治区内吴忠市外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3050人的,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4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6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90元;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5170人的,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5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8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110;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7190人的,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6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10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140;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90以上的,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8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130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170元。

组织转移红寺堡劳动力(红寺堡区常住户口)前往自治区外转移就业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3050人的,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7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组织一人奖励10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150元;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人员5170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9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15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200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人员7190人,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11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20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260;凡年内累计备案组织转移务工人员90人以上的,连续稳定务工期2个月,每组织一人奖励100,连续稳定务工期3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3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260,连续稳定务工期6个月或累计务工期满6个月以上,每组织一人奖励300元。

第七条 同一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组织不得重复享受相关奖补政策,每个劳务中介组织每年享受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每个劳务经纪人每年享受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管理

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每月5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备案上月组织转移人员(当月未备案视为未转移就业人员)

兑现资金符合条件的劳务中介组携带劳务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劳务经纪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或社保卡账号提供当年(不得跨年度计算)在就业中心备案转移就业人员材料、用工企业(用工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用工企业(用工单位)与转移就业人员当年签订的劳动合同、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红寺堡区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扶持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提出申请,经就业中心核无误后兑现扶持资金

所需扶持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 审计局对每年兑付的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 劳务中介组织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调查、登记、建档、立卡;

(二)组织开展转移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三)提供用工信息查询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建立转移就业资源数据库;

(五)与用工单位联系,收集发布用工信息,介绍和组织人员外出就业;

(六)建立转移就业基地,对外承包劳务,与用工单位建立稳固劳务关系,及时帮助转移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好转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七)接受就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向有关部门提供劳务中介活动开展情况,为发展劳务产业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 劳务经纪人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劳动力资源状况,广泛收集发布用工信息;

(二)联络和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与培训机构联系,介绍转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四)与人社部门联系,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转移就业人员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害和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劳务中介组织在注册登记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登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提供虚假劳务信息骗取转移人员钱财的,无稳定岗位盲目转移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跟踪管理服务不到位损害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套取扶持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对从事违法劳务经纪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协助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弄虚作假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九 人社部门依法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社部门要配备兼职监督检查员,定期不定期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工作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红寺堡区总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 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人社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了解中介组织、劳动经纪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利查阅必要的资料对劳动和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权利。专(兼)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自20234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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