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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42/2022-00077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0-28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吴忠市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吴忠市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应急管理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谁负责。

第四条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检查事项,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实施检查。

第五条  谁检查、谁公示,是指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检查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六条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依法、公开

  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业务科室应当根据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操作和实现。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随机抽取并匹配

第十条  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

第十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在系统中随机抽取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第十  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名单由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十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具体比例和周期根据上级安排、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  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和匹配结果一经确定,即由名单抽取机构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派发至各执法检查人员  

十五  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队采取实地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查记录表。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十六  对公示信息的检查,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严重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除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严重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下一步处理。根据调查,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十八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十九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一  应急管理局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二  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二十三  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二十四  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十五  本细则由吴忠市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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