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抽查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