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运行 > 权责清单
索引号
640303054/2019-00047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2-30
名称
科技局权力清单汇总表
科技局权力清单汇总表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备注
1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鉴定
行政确认

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3. 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保留
2科技特派员的认定
其他类

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办法》(宁科特发〔2002〕1号)
第二条第二款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批准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保留
3科技扶贫指导员的选派
其他类

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2〕11号)
第六条 驻村指导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原则上由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候选名单,经扶贫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派驻意见。贫团村也可根据本村产业发展提出人员需求,直接选择有相应技术特长的驻村指导员。各市、县(区)选派人员由市县确定,报自治区扶贫办、科厅备案。自治区有关单位选派人员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审定。
保留
4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保留
5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
6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
行政奖励

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五)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科普奖励具体项目的设立、奖励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科普表彰和奖励活动。
保留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