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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54/2020-00014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6-06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
吴忠市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
1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0204005000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县级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2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0204006000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0704004000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区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 (企) 发〔2006〕570号)
第十六条 科技厅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会签财政厅后,由科技厅、财政厅共同批复。
县级负责本地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筹措、使用,组织实施成果转化项目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厅、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宁科农字〔2013〕1号)
四、重点任务 1.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项目行动。依托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产业分类,由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局组织立项、管理、审定和验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宁科发〔2018〕21号)
【行政法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7号)


4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
0804002000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五)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科普奖励具体项目的设立、奖励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科普表彰和奖励活动。
县级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科技特派员的认定
1004001000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办法》(宁科特发〔2002〕1号)
第二条第二款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批准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级科技特派员的认定
6科技金融专项补贴
100400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第一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 (企) 发〔2012〕833号)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受理企业融资需求申请,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库,并联合金融机构组织开展企业融资需求调查;(四)根据融资年度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名单;(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县级审核企业申报补贴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并将符
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自治区
7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项目审核
100400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第一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4〕497号)
第二十条 金融服务中心对各市、县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贷款安排建议,报财政厅、科技厅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该笔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补偿金额承诺确认书》(以下简称为《确认书》)。对审核不合格项目,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自治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本金损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县级审核企业合规性,并将符
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风险
补偿贷款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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