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许可结果公开
索引号
640303057/2022-00044
文号
红医保处字〔2022〕第1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2-02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红寺堡区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73599327764039911A1001

住所或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街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香莲

本机关于20228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自202151日至2021630日期间,你单位存在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限用药的违规行为,涉及金额163684.05元。其中:      

一、过度检查:

1.血浆D-二聚体测定(各种免疫学方法)涉及金额:16464元;

2.电脑血糖监测,涉及金额:9350元;

3.心电检测,涉及金额:28177.5元;

4.过度行“CEA检测”涉及金额:2380元;

5.过度进行“糖类抗原测定”,涉及金额:7227元;

6.过度进行甲亢五项检查,涉及金额:18908元;

7.过度进行“糖化血红蛋白测定”涉及金额:1400元;

8.过度进行血型鉴定,涉及金额:60元;

9.过度行“类寄生虫卵计数”,涉及金额:1249.9元;

10.过度行“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涉及金额:2576元;

11.过度行“类风湿因子测定”涉及金额:793元;

12.过度行“一般细菌培养及鉴定”涉及金额:2324元;

13.过度行“血清肌钙蛋白测定”“血清肌红蛋白测定”涉及金额:9500元;

14.过度行“血气分析”涉及金额:19404元;

15.进行手术麻醉时做临床操作的白色多普勒超声引导检查项目2142元;

二、重复收费

1.在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同时收取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术费用,涉及金额:28560元;

2.在进行椎管内麻醉项目同时重复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用,涉及金额:800元;

三、超标准收费

1.将胃、肠、宫颈息肉标本等病理检查按照快速收费,涉及金额:3055元;

2.违规收取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腹股沟区)费用,涉及金额:280元;

四、超限用药

1.复方氨基酸注射剂,涉及金额:1104.88元;

2.脂肪乳注射液,涉及金额:5925.52元;

3.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涉及金额:2003.25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20211028日,我局收到自治区医保局飞行检查组提供的现场检查资料,证明该案件线索的来源。

证据22022810日,当事人提供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血浆D-二聚体测定(各种免疫学方法)、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同时收取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术费用、将胃、肠、宫颈息肉标本等病理检查按照快速石蜡收费、复方氨基酸注射剂使用中存在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限用药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事实及使用医保基金的具体金额。

证据3:飞检现场检查及2022810日,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工会主席拓占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其工会主席拓占斌接受本案的调查、文书签收及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420228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血浆D-二聚体测定(各种免疫学方法)、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同时收取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术费用、将胃、肠、宫颈息肉标本等病理检查按照快速石蜡收费、复方氨基酸注射剂使用等22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确实存在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限用药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事实及使用的具体金额。

证据520228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工会主席拓占斌进行调查询问,取得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血浆D-二聚体测定(各种免疫学方法)、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同时收取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术费用、将胃、肠、宫颈息肉标本等病理检查按照快速收费、复方氨基酸注射剂使用中确实存在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限用药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事实及使用的具体金额。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及时终止了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七)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复收费、资质不符、超标准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事先告知情况:案件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29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红寺堡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医保罚告字〔2022〕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的罚款即163684.0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

财政局指定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医疗保障局或者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医疗保障局

20221125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