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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6/2022-00372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1-28
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和救助补助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和救助补助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和救助补助标准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等社会福利补贴不计入在内。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参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五)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 等金融资产,机动车 (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财产。

(六)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 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重病、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且无收入来源的;

7.市、县( 区 )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认定为特困人员。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村 (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市、县 ( 区 ) ,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九)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 标综合评估:

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十)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 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二、 城乡特困供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基本生活费。

1.我区的特困供养机构同时接收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且均设在城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3倍拨付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根据户籍情况,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发放。

2.城乡特困供养机构接收的捐赠物资和自给自足的蔬菜、肉类 等,要及时登记入库,在计算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时,一并进行核算。

3.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由供养机构定期发放一定额度的零用钱,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40元。发放时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不得将供养人员零用钱交给工作人员或护理人员代领或代为保管。

(二)照料护理费。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要按照护理标准拨付集中供养机构,用于机构照料护理开支。照料护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的,照料护理费及时拨付第三方机构。照料护理工作由机构护理人员承担的,可用于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补助。

2.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按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丧葬费。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供养机构办理的,丧葬费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2.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由村委会或其亲属办理的,根据亲属提供的死亡人员身份证和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将丧葬费支付给村委会或其亲属,按照不低于基本丧葬 费服务标准和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40%的额度执行。

3.原则上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研究一次基本丧葬费额度,全年按照确定额度执行。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要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数据库并停发供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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