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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吴忠市红寺堡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征求《红寺堡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3-01-12 来源:红寺堡区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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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指标〔2021〕268号)文件精神,红寺堡区乡村振兴局牵头起草了《红寺堡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11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至红寺堡区乡村振兴局。

联系人:马文文  联系电话0953-5089929

传真号:5098890,邮箱:hspfpb@126.com  

附件:红寺堡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吴忠市红寺堡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

红寺堡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第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指标〔2021〕2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三条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以及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并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根据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确保不低于上年度投入规模的要求建立整合资金投入机制,不断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原则上每年只增不减。

第四条衔接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增强合力、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依据乡村振兴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安排下达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乡村振兴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衔接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发展,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将在每年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中明确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围绕发展壮大本地特色优势产业,瞄准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和与脱贫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环节补齐短板弱项,建立健全一二三产业全链条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达到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后续扶持;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优先支持在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延续支持乡村振兴帮扶车间的优惠政策。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民族乡村振兴试点、“健康饮茶”推广工作等。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不得用于购买或补贴各类保险。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衔接资金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依据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位资金规模,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位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乡村振兴规划的相关项目。

第四章项目入库

第八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入库审查。项目库建设实行提前谋划、规模适度、全年申报、动态管理。

第九条入库的项目应符合整合资金使用范围。对明确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入库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建设工期、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项目库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入库流程:

(一)村申报。到村项目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结合本村实际,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初审。跨村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负责申报;跨乡镇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二)乡(镇)初审。乡镇要组织人员深入村或脱贫户家中调查核实,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巩固脱贫成果相匹配,是否符合村、户实际,项目内容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后在乡级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分类报区项目主管部门。

(三)行业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是否与巩固脱贫成果需求相匹配,是否符合本地实际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进行绩效审核。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局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及资金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库规模,提出建议入库项目。

(四)领导小组审定。乡村振兴局将建议入库项目征求领导小组相关人员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同时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及公示公告流程。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严禁负面清单项目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四条衔接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财政局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通过宁夏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系统,实行穿透式监管,并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六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保障、项目管理和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保障。包括履行资金支出责任情况和衔接资金分解下达进度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管理情况,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使用成效。包括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预算执行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分任务资金使用效益(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工代赈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和“三西”地区农业建设任务)、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和统筹整合工作成效等。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三)使用成效。考核的指标内容,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等参与对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八条财政局负责于每年 12月25 日前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和乡村振兴局。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纳入对各乡镇、各部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并作为下年度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给予相应激励。各乡镇、各部门根据财政局反馈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法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条衔接资金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区、市等有关政策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改局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的审批、监管,对无资金来源、无建设效益、无立项依据或超投资概算数额较大等项目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批复。同时要及时组织项目评审,开展项目概算审查,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项目久拖不结不决,以及不按批复建设内容及无正当理由跨年度,或造成烂尾工程、重复投资工程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规定执行。具体追责问责工作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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