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所您好,我在银川找了一份工作想申请跨市县活动,希望您批准一下”。2月9日早上,社区矫正对象海某某给新民街道司法所所长打电话说道。海某某,系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2020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5月12日起在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态度端正,思想积极,多次参加公益活动。
在接到海某某的电话后,新民街道司法所依法依规向红寺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我局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警察立即于2022年2月10日到银川市贺兰县某园区实地核查走访,对海某某的务工情况进行了解。并告知海某某在跨市县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每天按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相关情况。
2022年以来,红寺堡区司法局本着以人为本的矫正理念,不仅在管得住上下功夫,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实际需求上再发力,更在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全面发展上再谋划。今年年初已累计为3名社区矫正对象办理了跨市县活动,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为7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挖掘机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