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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关于责令部分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公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关于责令部分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公告
时间:2024-07-26 来源:红寺堡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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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关于责令部分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公告


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

20243月至6月开展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中,红寺堡区有14家社会组织应参加年检但参加年检(见附件)。违反了以下规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30: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25: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宁民规发〔2023823社会组织不参加年检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现对以上社会组织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整改时间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宁民规发〔2023820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即自2024729日至1029

二、整改内容

(一)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未按期接受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原因,报送书面整改方案。

(二)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学习领悟。

(三)对照检查《章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三、整改要求

1.附件中的社会组织于202482日之前到红寺堡区民政局领取《责令整改通知》,逾期未领取的,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2.整改期间,社会组织原则上停止开展活动;

3.整改结束后,向红寺堡区民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红寺堡区民政局适时组织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宁民规发〔20237)之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附件:应检未检社会组织名单

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

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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