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恶意串通/陪标/借用资质
【案例要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秩序,供应商应当依照各自的条件和能力,依法、诚信、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而进行恶意串通。
“围标、串标”等等“行规”“潜规则”,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但“存在未必合理”,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给供应商或其法人带来“灭顶之灾”。供应商往往并非有意知法犯法,而是“哥们义气”“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导致违法犯罪,令人叹息。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份,A公司法定代表人妥某在红寺堡区某单位设备项目的政府采购投标过程中,为提高中标概率,联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C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并使用上述二公司资质陪标,后A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34.5万元。
2022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以妥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份,检察机关依法对妥某、A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处罚结果】
本案中,公诉部门审查认定妥某、A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因妥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犯罪情节轻微,A公司合规整改通过考察评估,对妥某、A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财政部门。另外,妥某在本次投标项目过程中,借用B、C公司资质陪标,且二公司对妥某借用资质串通投标行为明知,建议依法对A、B、C三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财政部审查终结后依法对上述三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A、B、C三家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均处以3181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处罚理由】
财政部门认为,本案中妥某事先和其他投标供应商约定好投标报价,达成“攻守同盟”,通过缩小竞争范围,使自己或盟友中标,实现项目落入妥某手中的最终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使本来公平竞争的环境发生倾斜,损害了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利益,本案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妥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犯罪情节轻微,A公司合规整改通过考察评估,公诉机关对妥某、A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为谋求A公司中标,通过陪标方式谋取中标并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