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红寺堡区建材市场项目建设需要,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红寺堡镇光彩村绿科组东侧、清洁煤配送中心南侧9宗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光彩村绿科组东侧(砂砾路东侧)、清洁煤配送中心南侧,国有未利用地西侧、红三干渠北侧。
征收主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
七、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持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红寺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土地管理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
九、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监督举报电话:信访局0953—5098822;红寺堡镇0953—5090575。
附件:红寺堡镇光彩村绿科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附件
关于红寺堡镇光彩村绿科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区空间布局,有效推动城区更新提档,结合红寺堡区发展实际,规划建设红寺堡区建材市场项目。因项目建设需要,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红寺堡镇光彩村绿科组东侧、清洁煤配送中心南侧9宗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红寺堡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发改、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审计、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
被征收人:光彩村绿科组东侧、清洁煤配送中心南侧9宗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征收范围:光彩村绿科组东侧(砂砾路东侧)、清洁煤配送中心南侧,国有未利用地西侧、红三干渠北侧。
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光彩村绿科组东侧9户9宗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
三、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类型、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土地认定
1.初步确认。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光彩村绿科组东侧政策性安置区域已使用(含建房和未建房)土地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
如出现产权争议,资料手续执有人、宅基地使用人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最终以司法机关判定结果予以确认;也可经双方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调解结果予以初步确认。
2.公示认定。对初步确认结果进行统计审定后,在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网站、红寺堡镇公众号等公开媒体和光彩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无争议的,予以认定。
3.以下情形不予确认。
(1)所使用土地属私自占用或者从私自占用人(单位)处转让转卖所得的均不予确认。
(2)被征收人提供的资料手续经真伪鉴定、字迹鉴定、时序鉴定等技术手段鉴定,发现属于伪造、冒充的,宅基地不予确认,提供虚假手续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公示期内有异议,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确认,待争议经司法机关判定后,再行确认。
(二)建筑物类型认定
1.被征收建筑物类型主要为住宅用房,根据建设标准和使用情况分为主房、附房和杂房。
2.主房、附房及杂房的界定标准:房屋前墙高度不低于2.8m(含2.8m)的为主房;房屋前墙高度在2.2m(含2.2m)—2.8m的为附房;圈棚、彩(钢)板房及前墙高度低于2.2m的库房、车棚等均为杂房。
3.被征收建筑物中,主房、附房、杂房面积以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测量机构实地测量的数据为依据,经征收部门核实认定的结果为准。
(三)面积认定
1.每宗宅基地认定面积最大不超过270㎡。
2.一院两户及一院多户的,按现住户自行划分面积分户征收补偿,总补偿面积不超过每宗宅基地认定面积。
3.宅基地实测面积超过原安置面积,超出部分的不予认定,宅基地实测面积小于原安置面积的,按政策性安置标准认定。
4.所建房屋位置不在宅基地范围内的,超出部分土地面积及房屋不予认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方式
被征收人在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置换,置换宅基地及房屋为绿科组郝建成统建完工未移交政府的81套房屋;宅基地按照1:1进行置换(270㎡),地上附着物按照第三方评估价给予补偿,多退少补。
(二)货币补偿
1.宅基地补偿标准:根据确认结果每1分宅基地分别调换政府新建安置小区住宅楼39㎡,以调换后的平米数乘以新建安置小区住宅楼的建筑综合成本价(2980元/㎡)计算补偿金额。
2.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不同房型及测绘面积,已建成房屋以主房补偿600元/㎡、附房补偿500元/㎡、杂房补偿400元/㎡,用不同房型的补偿标准乘以不同房型的实测面积计算补偿金额,除主房、附房、杂房外,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评估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可选择第三方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依法征收
被征收人不接受以上征收补偿方式,且在征收决定发布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单位按照货币补偿标准将补偿金额存入征收补偿专门账户后,由征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
五、奖励补助和费用优惠
(一)搬迁奖励费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节假日顺延,具体起算日期按权属认定完成之日起计算)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移交的,每1分宅基地奖励4000元;21日至30日(节假日顺延)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移交的,每1分宅基地奖励2000元;超过期限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被征收人有征收意愿,但因存在产权纠纷不能第一时间签订协议的,可在产权纠纷解决前书面申请保留奖金,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纠纷解决后,按本条款执行奖励资金补偿。
(二)搬家补助费
对已在被征收土地上建房的被征收人,按照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没有建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搬家补助。
六、征收安置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具有红寺堡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照顾对象: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为红寺堡区最低生活保障人群并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照顾对象确认后应在征收地段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其他被征收人和住户的意见。照顾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需求的,优先配租廉租房。
七、其他事项
(一)残值归属
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未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拆除的,房屋征收单位将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残值归房屋征收单位所有。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对违法建筑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2.自2022年1月1日航拍结果公布之后,新增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树木、井、窖等均不予补偿。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红寺堡镇光彩村绿科组东侧9户9宗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九、本方案由红寺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