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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朝阳片区(一期一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时间:2022-12-31 来源: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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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5日至20221231日,新民街道办事处通过网上公开及召开居民座谈会、签订预征收协议等方式,公开征求朝阳中和居民点片区被征收人对《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朝阳片区(一期一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截止20221231日,18户朝阳中和居民点片区被征收人中,收到18名被征收人同意《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朝阳片区(一期)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签订预征收协议,同意人数超过被征收人的50%,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故不召开听证会,特此通知。

附件:《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朝阳片区(一期一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吴忠市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朝阳片区(一期一批)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整合城市建设用地资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民街道朝阳片区(一期一批)实施棚户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朝阳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一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发改、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审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确保朝阳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一批)征收补偿安


置工作顺利进行。

被征收人:纳入朝阳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一批)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征收范围:朝阳片区内中和居民点(皮革厂以东,腾退空地以南,中和清真寺以西,牛羊市场以北)。

征收实施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所确定的时间。

三、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类型、面积的认定办法

1.征收范围:红寺堡区朝阳片区住宅用房。根据建设标准和使用情况分为单层主房、多层主房、附房和杂房;

2.主房、附房及杂房的界定标准:单层房屋前墙高度不低于2.8m(含2.8m)的为主房;房屋前墙高度在2.2m含2.2m)—2.8m的为附房;圈棚、彩(钢)板房及前墙高度低于2.2m的库房、车棚等均为杂房,多层主房按实际结构经测绘后予以界定。

3.被征收建筑物中,主房、附房、杂房面积以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测量机构实地测量的数据为依据,经征收部门核实认定的结果为准。

4.面积认定:

1)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职能部门登记面积为准,同时按照同地区类似商品房价格结合被征收人产权状况将实用面积转换为本地区商品房(住宅楼)面积:被征收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规费或者属于政策性安置划拨的且各项手续齐全的按照1分地调换42平米标准转换,手续不齐全(非相关部门业务安排等原因造成)的按照1分地调换39平米标准转换,因政策性原因不能补办土地出让金和不能补交各类规费但实际使用的,按照1分地调换36平米标准转换。

2)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上没有载明面积的或没有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实地测量数据为准。超出占地面积建房的,房屋和土地超出部分都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方式

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征收,货币补偿方式分为评估补偿和定价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宅基地补偿标准:根据确认结果每1分宅基地分别调换政府新建安置小区住宅楼36㎡、39㎡、42㎡,已调换后的平米数乘以新建安置小区住宅楼的建筑综合成本价(2980/㎡)计算补偿金额。

    (2)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不同房型及测绘面积,已建成房屋以单层主房补偿600/㎡、附房补偿500/㎡、杂房补偿400/㎡、多层主房补偿1000元/㎡为补偿标准,用不同房型的补偿标准乘以不同房型的实测面积计算补偿金额,除主房、多层主房、附房、杂房外,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货币补偿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金额等于宅基地补偿金额加房屋补偿金额。

3.被征收人不接受以上征收补偿方式的,可以按照评估程序对朝阳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一批)范围内单宗宅基地及地上全部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需提供在红寺堡区购置住宅商品房的有效证明(如: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证书)。

(二)产权调换。

1.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结算价格按照新建就地安置小区住宅楼基准楼层(第7层)的建筑综合成本价(2980/㎡)执行。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经被征收人委托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就地安置小区住宅楼建筑综合成本价格(2980/㎡)将购房款代支开发建设单位,余款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议定补差事宜。

选择其他楼层的按照相应楼层价格系数调换(后附价格调换系数表)。

3.被征收人选择自购红寺堡城区普通住宅商品房的,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自主协商成交价格,征收单位按照双方协议价格将购房款代支开发建设单位,补偿余款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议定补差事宜。

4.产权调换选择就地安置小区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一套或一套以上住宅房,所选住宅房总面积超过实际应安置面积时,超出面积按照新建住宅商品房开盘价下调10%进行调换,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议定补差事宜,超出调换面积1:1部分的契税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依据国家税务政策规定,按比例分别承担。

5.选择调换城区范围内新建的商业房的,调换基准价以选定区域新建商业房开盘价下调10%为标准。根据地段位置和楼层不同价格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找补差价,找补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征收人协议执行。房屋价款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协议定价,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征收人委托征收单位将购房款代付开发建设单位,补偿余款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议定补差事宜。

(三)依法征收。

被征收人不接受以上征收补偿方式,且在征收决定发布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单位按照货币补偿标准将补偿金额存入征收补偿专门账户后,由征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

(四)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评估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的,全部补偿和奖励资金在被征收房屋签订《拆除移交协议》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搬迁奖励、搬家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被征收房屋签订《拆除移交协议》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款除完成上述程序外,根据《购房确认单》签署日期确定支付时限,签署日期次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3.以上三种征收补偿方式形成的补偿协议经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后有效,补偿和奖励资金经审计核算无误后方可支付。

五、征收补偿有关政策

1.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提供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形不成多数意见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2.不同意方案中全部征收补偿办法的,由被征收人在宁夏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二级以上、房产土地资质)的评估公司到征收部门备案,并经征收单位审核通过后进行评估,征收单位依据评估结果补偿,评估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3.以上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六、奖励补助和费用优惠

(一)搬迁奖励费。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节假日顺延,具体起算日期按权属认定完成之日起计算)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移交的,每1分宅基地奖励4000元;21日至30日(节假日顺延)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移交的,每1分宅基地奖励2000元;超过期限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被征收人有征收意愿,但因存在产权纠纷不能第一时间签订协议的,可在产权纠纷解决前书面申请保留奖金,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纠纷解决后,按本条款执行奖励资金补偿。

(二)搬家补助费。对已在被征收土地上建房的被征收人,按照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没有建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搬家补助。

(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中就地安置住宅商品房期房(朝阳片区新建就地安置小区)和其他住宅商品房房源(期房)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标准核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面积,具体标准为6元/㎡/月,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拆除之日起计算,一次性补助18个月,超过18个月不能完成安置(交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同等标准承担延长期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冬季法定停工期除外);通过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其他房源小区已建成住宅商品房的,不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符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的,按照所使用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经营者(以营业执照为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8元/㎡/月,一次性补偿3个月,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居住、仓储、生产、加工等用房不予补偿。

(五)费用优惠。

    1.选择评估补偿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新建安置区(包括就地改造安置)和城区新建、在建住宅商品房的,除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外,应调换面积不再缴纳契税,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由被征收人缴纳。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让金、增容费和管道建设费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其他由被征收人居住、使用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选择置换商业房的不享受本条款优惠减免政策。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产权的认证。

1.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或相关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凭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或相关凭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来源、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征收实施单位政策性安置认定的结果为依据。

2.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结果为依据。

3.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权的,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

被征收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未协商或者协商后未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征收单位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就产权调换房屋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物登记手续。

    4.房屋按照本方案程序完成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或相关凭证一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残值归属。

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未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拆除的,房屋征收单位将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残值归房屋征收单位所有。

(三)就地安置方式。

    1.选择产权调换且愿意选择就地安置的被征收人,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边拆边建、整栋供应、依序选择”在新建安置小区范围内分期分批统一组织房源,按照所需房屋总量将备选房屋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编号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征收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签订顺序(编号)排序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2.被征收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参与本批次选房,其选房顺序自动后延,自动进入末尾选房序列。

3.承建就地安置新建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土地“招拍挂”方式选定,首期建成房屋统一为框剪结构,必须全部用于本次棚改安置。

(四)其他安置房源。

被征收人不选择新建安置小区安置房源的,可在红寺堡区新建或在建小区中选择安置房源,置换价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临时安置过渡补偿按照本方案中第六项第(三)条执行。优惠项目按照本方案中第六项第(五)条执行。

可选择新建住宅商品房小区具体为:御泉新苑(西区)、燕然华府(一期一批)、金水名都(一期一批、二期)、铭门雅苑(一期一批、三期)、梧桐苑(二期)以及兴盛、小康北区、朝阳等片区的新建住宅商品房。

可选择新建商业房片区具体为:时代广场商业房、金水名都(一期一批、二期)商业房、团结商业广场商业房、铭门雅苑商业房、书香雅苑商业房、燕然银都商业房以及兴盛、小康北区、朝阳等片区的新建商业房。

以上小区可选房屋不超过小区所建同类型房屋总量的30%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数字保留规则。

协议签订过程中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补偿金额等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规则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朝阳片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一期一批)项目。

九、本方案由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楼层价格系数表

楼层

17层单价(元)

系数

15层单价(元)

系数

11层单价(元)

系数

9层单价(元)

系数

7层单价(元)

7层单价(元)

均价

1

2920

0.98

2920

0.98

2930

0.98

2930

0.98

2970

2970

2980

2

2742

0.92

2739

0.92

2891

0.97

2861

0.96

2891

2891


3

2831

0.95

2770

0.93

2950

0.99

2930

0.98

3110

3110


4

2831

0.95

2980

1

2980

1

2980

1

3170

3170


5

2980

1

3010

1.01

3030

1.02

3050

1.1

3190

3190


6

2980

1

3159

1.06

3218

1.08

3260

1.1

3159

3159


7

3189

1.07

3159

1.06

3218

1.08

3260

1.1

2050

2050


8

3189

1.07

3159

1.06

3218

1.08

3248

1.09




9

3189

1.07

3159

1.06

3218

1.08

2050

0.69




10

3189

1.07

3159

1.06

3129

1.05






11

3189

1.07

3159

1.06

2000

0.67






12

3189

1.07

3159

1.06








13

3189

1.07

3159

1.06








14

3099

1.04

3040

1.02








15

3099

1.04

2000

0.67








16

3010

1.01










17

2000

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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