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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蝎子的通告
时间:2023-07-06 来源: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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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蝎子是名副其实“草原卫士”。有效保护野生蝎子资源,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近期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交易野生蝎子等行为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和运输交易野生蝎子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域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蝎子等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破坏蝎子等野生动物栖息地,严禁人与野生动物接触。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应及时向相关机构上报,以便及时做好科学检测取样和卫生防疫处置等工作。

、相关单位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全面禁止交易蝎子等野生动物行为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将联合开展禁捕野生蝎子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蝎子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繁衍地,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对发现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群众有权举报。

举报电话:0953-5085678  0953-5080011  0953-5098900



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        

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36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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