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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寺堡区陡坡地禁垦区域划定范围的公告
时间:2023-08-09 来源: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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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中部干旱带压砂地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情况的通报》(宁水保发〔2021〕7号)要求划定全区陡坡地禁垦区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红寺堡区陡坡地禁垦区域面积:59294.72公顷

二、分布范围: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太阳山镇、柳泉乡、新庄集乡、大河乡、新民街道办。

     红寺堡区陡坡地禁垦区域划定范围统计表

序号

乡镇(街道)

面积(公顷)

占行政区域面积

%

  1

红寺堡镇、新民街道办

1705.92

5.06

  2

太阳山镇

19085.37

21.10

  3

大河乡

10313.31

21.30

  4

新庄集乡

23201.82

34.43

  5

柳泉乡

4988.30

13.99

  6

红寺堡区

59294.72

21.51

    三、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四、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五、开垦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中药材或者植树造林,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阶、鱼鳞坑、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设置草方格等水土保持措施,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对五度以下的平缓坡耕地应当沿等高线筑地埂保持水土。

六、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红寺堡区陡坡地禁垦区域划定成果分布图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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