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中部干旱带压砂地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情况的通报》(宁水保发〔2021〕7号)要求,划定全区陡坡地禁垦区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红寺堡区陡坡地禁垦区域面积:59294.72公顷。
二、分布范围: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太阳山镇、柳泉乡、新庄集乡、大河乡、新民街道办。
红寺堡区陡坡地禁垦区域划定范围统计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面积(公顷) | 占行政区域面积 (%) |
1 | 红寺堡镇、新民街道办 | 1705.92 | 5.06 |
2 | 太阳山镇 | 19085.37 | 21.10 |
3 | 大河乡 | 10313.31 | 21.30 |
4 | 新庄集乡 | 23201.82 | 34.43 |
5 | 柳泉乡 | 4988.30 | 13.99 |
6 | 红寺堡区 | 59294.72 | 21.51 |
三、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四、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五、开垦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中药材或者植树造林,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阶、鱼鳞坑、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设置草方格等水土保持措施,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对五度以下的平缓坡耕地应当沿等高线筑地埂保持水土。
六、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红寺堡区陡坡地禁垦区域划定成果分布图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