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服务指引
一、行政复议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四)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电话、身份证号码、住址,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其电话、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其电话、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五、行政复议申请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1.行政复议机关现场申请
申请地点:吴忠市红寺堡区司法局213 室
电 话:0953-5083020(传真)
2.邮寄申请
收件人:吴忠市红寺堡区司法局213室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司法局213室
电 话:0953-5083020(传真)
3.线上申请
邮 箱:hspqfzb@163.com
邮 编:751999
监督投诉电话:0953-5083020
(二)行政复议受理流程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2.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3.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向依法应当受理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并随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接受送达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转办机关受理时限从申请人向该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计算。
六、工作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秋冬)
上午8:30-12:00,下午2:30-6:30(春夏)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