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结果的通知》(红教发﹝2020﹞302号)精神,2023年10月至11月,红寺堡区教育局相关股室成员组成评估小组,对2020年认定的14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了复验,现将复验情况公示如下:
一、复验结果
(一)同意认定(10所)
吴忠市红寺堡区春花幼儿园
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中心幼儿园
吴忠市红寺堡区玉池幼儿园
吴忠市红寺堡区立博幼儿园
吴忠市红寺堡区雨丝幼儿园
吴忠市红寺堡区新起点幼儿园
吴忠市红寺堡区爱心幼儿园
吴忠市红寺堡区兴旺幼儿园
吴忠市红寺堡区东源幼儿园
吴忠市红寺堡区小天使幼儿园
(二)不予以认定(1所)
1.吴忠市红寺堡区小燕子幼儿园(不符合认定标准)
(三)未参与复验(3所)
1.红寺堡区第三幼儿园(已转为公办园)
2.红寺堡区七彩幼儿园(已注销)
3.红寺堡区柳泉第二幼儿园(已申请停止办学未招生)
二、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1〕3 号)要求执行。保教费。公办幼儿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9〕54号)规定,收费标准为自治区示范类幼儿园260元/生·月,自治区一类幼儿园180元/生·月,自治区二类幼儿园140元/生·月,自治区三类幼儿园120元/生·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5〕36号)“城市区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倍,其他县(区)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的2倍”之规定执行。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可按成本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成本包括:米面油蔬菜肉类点心炊事员工资及厨房水电燃料支出等。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按天或按月收取、按月结算,多退少补,但必须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初应向家长公布上月的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伙食费按成本核算不得盈利。
三、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3年12月6日-12月12日)。
四、受理方式
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方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对所反映的问题应提供可供调查的有关线索。受理部门将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受理部门: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受理电话:0953-5098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