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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关于红寺堡区城市更新改造朝阳北片区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3-10-25 来源: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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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及《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城市更新改造朝阳北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红政征字〔20236号)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罗山路以东不包括罗山路沿街商住房及后院建筑和绿科大院、团结街南侧(含原面粉厂扬黄路西侧德水街以北(不包括牛羊肉市场、供销社、自来水厂、移动公司沿街商住房和院内建筑物)。

二、征收主体: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4125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持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征收区现场办公点与征收部门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

监督举报电话:信访局0953—5098822;新民街道办事处0953—5087079

十、被征收人如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城市更新改造朝阳北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红政征字20236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红寺堡区城市更新改造朝阳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31025


附件

红寺堡区城市更新改造朝阳北片区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有效改善红寺堡区城市经营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增长与服务业长足发展,解决老旧小区卫生环境差、老旧房屋安全隐患多、商住分布不规范等实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及《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红寺堡区纪委监委、民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审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新民街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朝阳北片区被征收住房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征收范围:朝阳北片区。具体为:罗山路以东(不包括罗山路沿街商住房及后院建筑和绿科大院)、团结街南侧(含原面粉厂)、扬黄路西侧、德水街以北(不包括牛羊肉市场、供销社、自来水厂、移动公司沿街商住房和院内建筑物)。

征收实施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所确定的时间。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被征收房屋类型主要为商住房和商住房后院,商住后院房屋类型分为单层主房(前檐高度2.8米含2.8米以上,含钢架彩钢结构),单层附房(前檐高度2.2米含2.2米至2.8米,包括简易彩钢房),单层杂房(前檐高度2.2米以下,包括简易彩钢房)及两层以上房屋。

土地使用权面积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所载面积为准,住房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登记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证上没有载明面积的,以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实地测量数据为准。

超出规划范围建房的,房屋和土地超出部分都不予补偿。

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因相关业务安排等原因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办理产权证的同标准征收。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等费用的,先进行征收补偿。未(足额)缴费或欠费情形,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四、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

对沿街商住房和后院土地及地上房屋产权一致的,按照商业房间数,每1间商业房按1个被征收单元合并征收,产权不一致的按产权人数量认定被征收单元数量分别征收,原则上1个被征收人为1个征收单元。

(一)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征收,住房后院土地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征收,货币补偿方式分为评估补偿和定价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二)征收补偿内容和原则

1.货币补偿

(1)评估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价予以补偿。由具备国家二级资质以上的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楼房和后院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定价(评估公司的选定程序详见后文),评估费用由征收实施部门承担。

(2)定价补偿。选择定价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按照认定占地面积和缴费情况进行补偿。

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产权证的,楼房按照所处位置分别定价:团结街楼房每平米6200元,扬黄路楼房每平米5300元,在临街营业房建设的用于商住用途的彩钢房每平米3500元;后院土地每平米1200元;后院房屋中,单层主房每平米600元,单层附房每平米500元,单层杂房每平米400元,后院两层及以上房屋每平米1100元(含钢架彩钢结构复层)。商住房一二层产权不一致的,根据商住房不同楼层市场行情结合评估结果,在定价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一层按照定价标准增加20%征收,二层按照定价标准下调20%征收,第三层及以上住宅用房或商住用房每平米补偿3500元。

被征收房屋除主房、附房、杂房依据本方案制定标准予以补偿外,私自修建的水井、水窖、地下仓储等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特种行业经营所需且经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辅助设施设备经第三方评估后补偿。

补偿款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在房屋拆除移交后90日内,以“一卡通”形式一次性支付。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方式仅适用于沿街商住房。

(1)调换本项目新建住房。

对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含政府统一划拨并有与国土建设等部门签订协议书或持有相关手续)或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的住房,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在同区域同楼层进行调换。也可依照楼层价格系数选择本项目其他新建住房的其他楼层进行调换并找补差价。(原面粉厂后院钢架结构房屋不适用本条款)

原则上新建住房在新建项目开工18个月内(不包括冬季停工期)完工并交付被征收人的,对超出1:1置换面积找补差价进行限价,其中,团结街最高定价不高于11000元每平米,扬黄路街最高定价不高于8500元每平米,单层(一楼)调换本项目新建单层(一楼)商住房的,最高限价上浮20%。如因开发商自身原因致使新建房屋建设周期延长超过18个月(不包括冬季停工期)遇到市场价上涨,不影响产权调换最高定价规定。如因被征收人不在约定期限签订协议、搬迁延期等原因致使建设周期延长超过18个月的(不包括冬季停工期),则取消最高限价,找补差价参考当时市场价进行调整。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对于因新建住房房源不足等客观原因无法满足被征收人同区域同楼层产权调换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调整房屋调换位置及面积,并根据具体位置确定找补差价标准,找补差价最高定价不高于各区域最高定价。协商不成时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处理,如不能完成产权调换,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开盘价以现金折算方式补偿。

(2)调换本项目以外商住房

被征收人可选择调换非本项目红寺堡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待建住房,具体调换标准按照等价值调换原则找补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本方案定价标准执行,参与调换房源的房屋价值标准按照第三方评估价执行。(参与调换房源详见后文)

调换后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税费,全部由调换房源提供方承担。

(3)调换本项目新建住宅商品房。

现商住房被征收人均可选择调换本项目建设的住宅商品房。调换标准按照等价值调换的原则进行。团结街、扬黄路分别按照1:1.3、1:1.2的标准调换本项目新建住宅商品房基准楼层,选择调换其他楼层的按照楼层价格系数进行差价找补。

被征收房屋中第三层住宅商品房及以上楼层的,可选择在同区域同楼层1:1调换新建住宅商品房,也可依照楼层价格系数选择本项目其他住宅楼栋的任意楼层进行调换并找补差价。

(4)调换本项目以外住宅商品房。

被征收人可选择本项目以外红寺堡城区范围内建成和在建、待建商品房。具体调换方式参照本方案具体执行,调换标准以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和参与调换房源现行评估价下调10%结算并自行找补差价,1:1调换面积被征收人不承担契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相关规定承担执行。

产权调换协议达成后,被征收人委托征收单位将补偿款代付开发建设单位,补偿余款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不足支付调换房屋价款的,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议定补差事宜。

五、过渡方式和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除给予搬家补助费和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给予的奖励资金外,不再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安置补助等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可享受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含后院主房和附房)一次性予以15元/㎡的搬家补助。

(二)停产停业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除给予搬家补助、奖励资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外,按照现商住房商住使用面积,根据商住位置,分别予以每月19元/㎡(团结街)、每月18元/㎡(扬黄路)的停产停业补助,一次性补助18个月(冬季法定停工期除外)

(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选择调换商品房(期房)的被征收人,按照每开间(不包括后院房屋)每月800元的标准核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签订拆除移交协议之日起生效,一次性补助18个月,超过18个月不能完成安置(交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同等标准承担延长期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冬季法定停工期除外);通过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其他房源已建成商品房的,住宅用房按照6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3个月;选择其他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四)装修装潢补偿。沿街住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营业(装修装潢)损失补偿,补偿内容中不包括非固定、可重复使用的桌椅、家具等设施设备(宾馆、旅店等特种行业除外)、器材,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装修装潢、设施设备、器材等全部采取第三方评估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对象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征收期间内没有营业行为的,或者只用于居住的房屋,不予营业损失补偿。

六、搬迁奖励与优惠政策

(一)搬迁奖励

自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前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住房每开间奖励5000元;第46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照约定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商住房每开间奖励3000元。该奖励在签订协议并实施拆迁完60日内付清。

(二)优惠政策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除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外,用于1:1置换的原住房面积被征收人不再缴纳契税。置换后超出原房屋1:1面积部分的契税由开发建设单位、被征收人双方依据国家税务政策规定,按比例分别承担。

被征收房屋中,一层为商住房,二层为住宅房,全部调换为商住房的,二层被征收人按照相关税务政策规定需承担相应税费。

2.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在本项目范围内选择产权调换征收补偿方式,但在新建住房建成后因其他非主观原因,被征收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将1:1置换面积转让给开发建设单位,转让在符合本条款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开盘价每平米下调20%的标准和开发建设单位结算

七、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要求,由征收实施单位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征收评估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机构名称、基本信息及信用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纳多数人意见决定,形不成多数意见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二)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产权认证

1.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或相关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凭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或相关凭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来源、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征收实施单位政策性安置认定的结果为依据。

2.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结果为依据。

3.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权的,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

被征收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未协商或者协商后未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征收单位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就产权调换房屋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物登记手续。

4.房屋按照本方案程序完成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或相关凭证一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对于房屋出售出现一房多卖,存在多份买卖协议时,则暂停征收补偿程序,相关人员进行协商或法律裁决,待争议解决后,继续执行补偿协议。

(四)本项目以外的产权调换房源。

被征收人不选择新建安置小区安置房源的,可在红寺堡区以下新建或在建小区中选择安置房源。

可选择新建商品房小区具体为:御泉新苑(西区)、燕然华府(一批二期)、金水名都(一批二期)、铭门雅苑(一批二期、三期)、梧桐苑(二期)以及兴盛、小康北村等片区的新建住宅商品房。

可选择新建商住房片区具体为:时代广场商住房、金水名都(一批二期)商住房、团结商住广场商住房、铭门雅苑商住房、书香雅苑商住房、燕然银都商住房以及兴盛、小康北村等片区的新建商住房。

以上小区可选房屋不超过小区所建同类型房屋总量的30%。

(五)就地安置方式

1.选择产权调换且愿意选择就地安置的被征收人,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边拆边建、整栋供应、依序选择”原则在新建安置小区范围内分期分批统一组织房源,按照所需房屋总量将备选房屋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编号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征收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签订顺序(编号)排序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2.被征收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参与本批次选房,其选房顺序自动后延,自动进入末尾选房序列。

(六)残值归属

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未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残值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2.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没有任何规划建设手续强建和抢建的,不予补偿。

八、其他事项

(一)原则上用于置换的新建住房一面开门的建造深度原则上不超过16米,两面对开门的建造深度总长不超过33米。

(二)新建用于安置的商住房面积不足或超过原商住房总面积30%以内的,根据新选择商住房不同位置开盘价下调10%找补差价面积,超过30%部分的下调20%找补差价,差价一律以现金方式找补。

(三)开发建设范围内沿街新建住房建成后,前期物业服务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管理,前期物业期满后,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收费标准根据基础设施投入比例及实际服务内容施行差别化管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红寺堡区城市更新改造朝阳北片区征收补偿安置项目,由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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