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对辖区现有矿业权数据进行了清理,部分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失效,其中1家建筑用砂矿已移交红寺堡区水务局予以监管,且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现拟依法对其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详见公告注销采矿权一览表)。
公告注销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0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27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反映,反映的问题需明确、具体,并提供相应事实依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依法注销采矿权。
受理部门: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53-5085678
邮 箱:31630624@qq.com
地 址: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街001号
附件:公告注销采矿权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