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谢谢对我们家的关心和帮助,这笔救助金对我们家来说真的是雪中送炭。”拿到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毛某某感激地对红寺堡区司法局干部说。
2015年2月20日23时许,家住红寺堡区大河乡某村的毛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去红寺堡镇打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毛某某身体十级伤疾,法院判决毛某某损失为100106元。但肇事方鄢某所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投保险,本人又没有能力赔偿, 2016年12月法院多次执行无果后依法终结执行程序,毛某某未得到任何赔偿。
毛某某一家五口人,父亲身体残疾,母亲长年有病,弟妹年幼,全家人挤在一个面积不到40平米的小房子里,一家人全靠毛某某打工挣钱维持生活。万般无奈之中,2018年6月毛某某向红寺堡区司法局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红寺堡区司法局经入户走访调查,审查核实毛某某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以红寺堡区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额度,确定救助金额为6倍基准额度,秉着公正、公开、及时、合理的原则,决定给予毛某某司法救助金16000元以解急难。
从不锦上添花,只为雪中送炭。红寺堡区司法局用司法救助及时有效地缓解着特殊困难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据了解,红寺堡区司法局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当事人的司法救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并坚持以人权保障为理念,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