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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14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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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函〔2020〕2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社保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积极保障作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疫情防控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对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内事故伤害的(含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高效保障防控人员工伤保障权益。

(一)尽快出具工伤认定结论。各地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要进一步精简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优先处理,快办快结,条件允许的上门办理工伤认定等服务保障工作。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内办结,如有事实清楚、材料不全的,可先行办理再补充材料,但申报材料应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充完整;对于仍需调查确认的,要及时取证,力争3日办结,原则上不超过7日。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后,第一时间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兑现待遇。

(二)及时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调整随时增补。经认定为工伤的疫情防控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分别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切实做好工伤异地救治工作。对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疫情防控人员在区内异地受到事故伤害的,由事故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在尚未实现区内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需线下手工报销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手续及时报销异地就医工伤医疗费。待实现区内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后,按照新优化的结算流程,在区内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先行与医疗机构结算,之后定期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异地就医工伤人员信息和相关结算数据通过自治区工伤保险即时结算系统进行记账、分账、汇总、清算。

(四)妥善解决宁夏援鄂人员工伤保障。对于宁夏援鄂医疗队工作人员在湖北发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内事故伤害的,经协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做好人员救治、事故证明材料提供工作。其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事故证明材料及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经认定为工伤的,待其在湖北省相关治疗结束后,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同医疗费用垫付单位结算,并向工伤人员支付相关待遇。经认定为工亡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立即支付相关待遇。

二、合理确定非疫情防控工伤业务时限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其他非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其办理受理时限需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进行合理确定。

(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相关受理和办理时限计算时不含因疫情防控延误的时间(即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应急响应起,至疫情结束之间的时间)。

(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相关受理和办理时限计算时不含因疫情防控延误的时间(即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应急响应起,至疫情结束之间的时间)。

对无法延期进行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鉴定事项,如无法支付医疗费用急需明确工伤保障责任的;急需对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等事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鉴定的,各地可采取预约办理、书面鉴定等方式进行。要科学确定办理批次和流程,避免出现人员聚集情况,同时严格做好工作场所消毒和工作人员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身体健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保险保障工作,从“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四个决不”总要求,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把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种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加强部门内外协调沟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联络工作,收集宁夏援鄂医疗队工作人员事故伤害信息,协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相关工伤保障,并指导各地及时落实待遇支付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同财政、卫健、医保、应急、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收集疫情防控人员事故伤害信息,及时认定和反馈工伤认定结论,及时拨付诊疗救治费用,及时兑现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内部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伤保险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合力,及时高效地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三)做好信息公开及报送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工伤保险应对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引导非疫情防控相关的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公布工伤保险服务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建立疫情防控期间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在工作推进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突发问题,当地受理和办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工作情况,均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为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临时规定,疫情结束后自动废止。本通知执行期间,如国家对疫情防控过程中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另有规定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联 系 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何立平

联系电话:0951-5099223   5099286(传真)

电子邮箱:nxybgsc@163.com

联 系 人: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经办处 刘荣

联系电话:0951-5099221   5099281(传真)

电子邮箱:nxgsbxjbc@163.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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