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人社发〔2023〕107号
关于开展2023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主题教育,加强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做好监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定于8月上旬至12月底,对随机抽取的9家用人单位开展2023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和执法检查对象
2023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对象(名单见附件1)采取“双随机”抽取和自愿申报方式确定。
二、评价和执法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全面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执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情况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等项。同时,可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可依法将检查内容延伸到其他年份。
三、评价方式及工作步骤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诚信)、B(基本诚信)、C(非诚信)三个等级。本次评价工作采取用人单位自评和实地审(复)核等方式进行,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自查评分阶段(8月1日-8月15日)。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32号)等文件中关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评分(有下属公司的,应一并开展自查),自主将所需资料纸质版(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于8月15日前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红寺堡区燕然北路政务大厅院内)。
(二)审查核实阶段(8月20日-10月31日)。对照评价办法内容和标准,对各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逐一审查,并随机组织执法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实地审(复)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综合认定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根据用人单位自查自评、资料报送、实地审核及问题整改情况,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专项执法检查及劳动仲裁裁决案件等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同时,将初评结果征求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工会、工商联、信访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综合认定,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建档公布阶段(11月11日-11月30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按规定建立诚信档案,将评价结果录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人社局微信公众号公布;对评定为A级诚信单位和B级基本诚信单位的,由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标牌。
(五)评价结果运用。把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证明、树立品牌形象、上市融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状、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及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将评价结果通报区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水务局、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并推送至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用人单位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加强事中事后、分级分类监管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工作。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按时报送资料(所需资料请登录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nx.gov.cn/公示公告栏下载)。对未按要求提供书面审查材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档案资料自备及自查评分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我局将根据检查结果重新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对在此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将依法立案查处;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将面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所属上级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实施分类监管。按照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评为A级的诚信企业,减少执法频次,在各项评比表彰活动中开辟“绿色通道”;评为B级的基本诚信企业,适当减少执法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在各项评比表彰活动中进行复审,问题整改后通过;评为C级的非诚信单位,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列入重点执法对象(每年不少于2次),在各项评比表彰活动中审核不予通过。
联 系 人:马娟 联系电话:0953-5098393(传真)
附件:
1.参加2023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检查单位名单;
2.2023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书面审查自查表;
3.2023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检查备查资料;
4.2023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自查评分表。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参加2023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和行政执法检查单位名单(9家)
一、首次参评单位(4家)
1.宁夏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宁夏众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红寺堡分公司
3.吴忠兴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4.宁夏水投红寺堡水务有限公司
二、复审评价单位(5家)
1.吴忠市红寺堡区红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吴忠市红寺堡区供暖公司
3.吴忠市红寺堡区侠客行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4.吴忠市红寺堡区红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5.宁夏恒诚人力资源有限公
附件2
2023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
行政执法书面审查自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2023年8月
填 表 说 明
1.填写本表是为了客观、全面反映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总体情况,不涉及用人单位对外的其他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依法对表中内容保密。
2.表中数字的起始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3.本表“填表单位书面审查自查意见”一栏,由填表单位自行填写,并注明“本单位所报送的材料真实有效,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本表“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意见”一栏,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推荐的代表填写,其内容是对本表填写的内容、数字是否真实做出判定。
5.用人单位的情况和问题如在表中不能全面反映,可另行写出书面说明材料附在表后。
单位名称 |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 ||||||||||||
地 址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 |||||||||||
劳资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 | |||||||||||
主管部门 | 电话 | ||||||||||||
注册登记 机关 | 单位性质 | ||||||||||||
职工 | 其中 | ||||||||||||
女职工人数 | 未成年职工 人数 | 残疾职工人数 | |||||||||||
使用劳务派遣人数 | 劳务派遣企业 | ||||||||||||
全年招 | 新招收录用 | 接收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人数 | 接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人数 | 办理录用备案和 | |||||||||
劳动 | 实际签订 | 尚未签订 | 全年终止 | 全年解除 | |||||||||
办理劳动 用工登记 备案情况 | 招收、转入职工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 | |||||||||||
集体 | 是否 签订 | 签订期限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工作 |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人数 | 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人次 |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人数 | 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人次 |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人数 | 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人次 | ||||||||||||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机关、文号及时效 | |||||||||||||
实行带薪休假人数 | |||||||||||||
职业 | 年培训人数 | 培训下岗 | 年职业技能 | 职业技能鉴定 | |||||||||
技术职工 | 技术职工持职业资格证人数 | 技术职工持 | 接收职业 院校毕业生人数 | 职业院校毕业生持资格证人数 | 技术职工 未获资格证人数 | ||||||||
工资 | 全年实发工资总额 | 约定支付工资日期 | 每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年收入 | 实际支付工资日期 | 每月 日 | |||||||||||
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情况 | 是()否() | 职工年最高工资 | |||||||||||
职工年人均工资 | 职工年最低工资 | ||||||||||||
全年拖欠、克扣工资数额 | 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 | ||||||||||||
社会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
应参保人数 | |||||||||||||
实际参保 人数 | |||||||||||||
年缴纳社保费金额 | |||||||||||||
年欠缴社保费金额 | |||||||||||||
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
劳动用工 规章制度 | 制定规章制度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
| |||||||||||||
用人单位 | |||||||||||||
存在的主 要问题及 整改措施 | |||||||||||||
用人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 工会组织 或职工代 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手机:
附件3
2023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评价和行政执法检查备查资料
1.企业登记证照或登记证照副本;
2.单位职工2023年5月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5份(按工种提供);
3.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4.2023年3月、10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2023年4-6月考勤表和对应月份工资表(需提供发放明细清单);
6.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需提供审批文件;
7.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8.2023年1-6月女职工休产假人员名册和休假时间情况;
9.2022年度、2023年6月底带薪年休假台账及相关证明材料。
10.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11.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落实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资料;
12.其他能够说明自查情况的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检查后退还)
附件4
2023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自查评分表
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标准 分值 | 违法记录 | 得分 |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1 | 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 3 | ||
2 | 工资报酬管理规章制度 | 3 | |||
3 |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管理规章制度 | 3 | |||
4 | 工作时间、考勤、休息休假管理规章制度 | 7 | |||
5 | 职工奖惩管理规章制度 | 2 | |||
6 | 定期召开职代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 5 | |||
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 | 7 | 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试用期和工资标准 | 3 | ||
8 | 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法行为 | 2 | |||
9 | 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表(含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考勤表 | 6 | |||
10 |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 5 | |||
全面执行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情况 | 11 | 无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 1 | ||
12 | 依法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4 | |||
13 | 依法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 5 | |||
14 | 依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全面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 10 | |||
15 | 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无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违法行为 | 2 | |||
全面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 16 |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 6 | ||
17 | 无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 2 | |||
18 | 安排劳动者加班或未休带薪年休假的,依法支付加班费或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10 | |||
19 |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2 | |||
全面执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情况 | 20 | 依法为全体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2 | ||
21 | 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 2 | |||
22 | 如实申报参保缴费基础,无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 2 | |||
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 23 |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含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岗位地点、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2 | ||
24 | 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未超过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无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等违法行为,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5 | |||
25 | 用人单位依法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使用派遣劳动者,无以承揽和外包名义,按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劳动者。 | 6 | |||
总分 | 100 | 得分 | |||
直接评定为 C 级 |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 违法行为事实 | |||
1 | 非法介绍、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 ||||
2 | 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参加、未按时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或书面审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执行的 | ||||
3 | 评定周期内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
4 |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 ||||
5 | 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多次被集体投诉、举报或发生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 ||||
6 |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严重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社会保险服务规定 | ||||
7 | 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不接受询问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员 | ||||
8 |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
级别 | A ( ) B ( ) 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