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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5/2024-00169
文号
红党办综〔2024〕11 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9-20
名称
红寺堡区2024年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扶持政策措施
红寺堡区2024年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扶持政策措施

为合理有效落实财政支农政策,确保我区粮食产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政策性补贴、以奖代补、示范带动等形式,促进我区优质特色产业稳步健康发展,高质量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农业产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财政统筹安排资金6459万元。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红寺堡区64个行政村发展产业的脱贫户和监测户给予扶持,其中脱贫户按照户均不超过6500元的标准进行产业扶持;往年未消除风险的监测户和当年新识别纳入的监测户按照户均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脱贫户牛存栏达到5头或羊存栏达到30只,每户补助3500元,每增加1头牛补助3000元,每增加1只羊补助500元;牛羊混养户,牛存栏1头、羊存栏24只或牛存栏2头、羊存栏18只或牛存栏3头、羊存栏12只或牛存栏4头、羊存栏6只,每户补助3500元,每增加1头牛补助3000元,每增加1只羊补助500元;猪每头补助1000元。对往年未消除风险的监测户和当年新识别纳入的监测户不设存栏牛5头或羊30只的起步条件,

每头牛补助3000元,每只羊补助500元,每头猪补助1000元。 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由乡(镇)确定,参照同类标准执 行。(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五乡镇,配合单位:财政局)

二、支持特色产业,促进高质量发展

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0115万元。鼓励发展“支部+涉农企业+ 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推进标准化种植,实现优势特色产业、“一乡一业”及“一村一品”等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由农业农村局统筹指导,以合作社为主体,引导脱贫户、监测户和其他农户自愿加入村级合作社,脱贫户、监测户比例达到合作社成员10%以上时,对村级合作社给予以奖代补。

(一)特色种植。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355万元。一是对新建高效节水且流转土地且从事粮食及特色种植按照一次性500元亩标准给予补贴。二是对红寺堡区一家一户运行高效节水灌溉片区进行补助,每亩补贴106元。(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五乡镇、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二)草畜产业。财政统筹安排资金8760万元。一是对2024年村级合作社社员饲养的优良品种基础母牛每生产1头犊牛,给予基础母牛1000元补助。预计补助资金2760万元。二是对村级特色产业合作社社员饲养的肉牛、肉羊,按照存栏量分别给予肉牛500元头、肉羊50元只饲草料补助,社员每户补助不超过8000元,预计补助资金6000万元。(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五乡镇,配合单位:财政局)

三、支持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30万元。一是通过采购第三方对全红寺堡区病死畜禽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理;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污水等进行处理。二是对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补助,收购给予不超过15元公斤补贴、处理 废弃物420元吨补贴。(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五乡镇、财政局)

四、支持产业链延伸,拓宽农特产品加工销售渠道

财政统筹安排资金600万元。以促进产业链延伸、完善配套 设施,对农特产品的加工、贮藏、销售等环节给予扶持。一是农特产品保价收购补贴(200万元)。鼓励葡萄酒企业收购我区农户自种酿酒葡萄,当酿酒葡萄市场价格低于4.5元公斤,按照5.5元公斤及以上的价格进行收购,对收购企业按照不高于2元公斤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红寺堡区农特产品加工补助(300万元)。鼓励延伸产业链,提高农特产品附加值,支持一次性流水线烘干黄花菜。对黄花菜烘干50吨以上的补助10万元,烘干100吨以上补助20万元,烘干150吨以上补助30万元对黄花菜鲜菜加工预制菜成品100吨以上补助10万元,加工200吨以上补助20万元,300吨以上补助30万元。对加工生产牛羊肉预 制菜5吨以上的补助10万元,加工生产10吨以上补助20万元,加工生产15吨以上补助30万元。单个经营主体最高享受不超过30万元, 同类经营主体不能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三是农产品 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补助(100万元)。对经营主体建设100吨以上的冷藏保鲜库按照不高于总投资的30%进行补助,单个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财政局、五乡镇)

本产业扶持政策措施由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以各项目实施方案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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