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单位:
《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执行方案(试行)》已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执行方案(试行)
为确保红寺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取得实效,规范灌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推进农业灌溉水价综合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寺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7〕 184号)和《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红寺堡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红政发〔2019〕 106号)精神,结合红寺堡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中央新时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深化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为我区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宏观指导、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别化水价机制,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积极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
2.坚持综合施策,整体推进。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措施,与其他相关改革相互配套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3.坚持供需统筹,注重实效。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供水保证率,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4.坚持计划供水,定额管理。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加强农业灌溉节水管理,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全面推行以供定需、统一调配、定额管理、先交后供、超量加价的管理制度。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合理反映渠系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使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营性水利工程水价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农业水权制度健全,农业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农民用水组织健全、运转高效;农业种植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用水方式有效转变,水肥药一体化技术集成发展,现代农业节水制度健全,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工作
(一)管理体系
1.乡级管理及职责。实行乡镇负责制,由乡镇设立灌溉管理办公室,各乡镇分管水利副乡(镇)长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协调及运行;水务局向人力资源公司招聘灌溉管理人员20名(每乡镇4名),并配备办公设备(每乡镇电脑4台、办公桌椅4套、打印机3台),每年向乡镇拨付灌溉经费2万元。同时,招聘支干渠灌溉管理工作人员6名,主要负责乡镇灌溉管理的协调、考核、财务管理和统计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灌溉计划的上报,执行水务局下发的灌溉水量调度及组织协调各村灌溉、缴费统计等事宜;
(2)负责与上级水管单位沟通协调,做好灌溉用水统计、协调及向管理处基层供水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等相关工作,建立用水管理和收缴费台账;
(3)负责灌区灌溉进度、作物种植结构、灌溉面积、休耕及弃耕面积的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做好水情、节水宣传等工作;
(5)负责本乡镇农业灌溉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维护工作;
(6)总结上半年及全年灌溉管理情况,分析提出下一年节水思路及用水计划。
2.支渠长聘用与职责。村支渠长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村选举产生的支渠长由村委会确认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并签订灌溉管理协议后报水务局备案,原则上每个自然村1名。
(1)接受上级部门对灌溉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参加水务局组织的水利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做好水情、节水宣传等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灌溉管理、协调等工作,做好与上级水管单位的灌溉用水协调、水量以及水费收缴、退还核算等工作;
(3)负责上报管辖范围内的用水计划、作物种植结构及面积,做好配水、水费统计等相关记录;
(4)负责协调解决水利工程管护存在的问题和农村水利突发事件,配合水务局、乡镇等相关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3.工资待遇。乡镇灌溉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由水务局和乡镇联合根据考核情况支付给人力资源公司,由人力资源公司予以发放并缴纳五险(基本工资: 2200元/月,绩效工资: 600元/月);
村支渠长由乡镇与水务局考核,乡镇依据管理情况统一发放7个月工资并缴纳全年五险,原则上不超过2800元/月。
(二)用水管理
1.水权。指红寺堡区水流产权确权到各支口(村)的水资源的使用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水权分配方案“丰增枯减”原则,我区水流产权确权总水量1.71亿立方米。其中红寺堡扬水系统(总水权15760万立方米),包括红寺堡镇: 确权水量4089.71万立方米,太阳山镇:确权水量1102.54万立方米,新庄集乡:确权水量3872.84万立方米, 大河乡: 确权水量2271.62万立方米,柳泉乡:确权水量2785.02万立方米, 自然资源局:确权水量为368万立方米,水投公司:确权水量599.23万立方米,红寺堡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确权水量641.04万立方米,吴忠市红寺堡区久隆农业专业合作社:确权水量30万立方米;固海扬水系统(总水权800万立方米);盐环定扬水系统(总水权540万立方米)。
2.水价。依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核定农业供水成本,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8〕54号)和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红寺堡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红政发〔2019〕106号)精神,将我区三大灌区(红寺堡灌区、固海(扩)灌区、盐环定灌区)的农业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等农业灌溉渠系终端供水价格调整为0.210元/立方米,农业灌溉高效节水点终端供水价格为0.339元/立方米,骨干工程水价调整后此水价随之调整,水权交易继续执行水权交易水价标准。
3.水量调度
(1)用水计划申请、下达。水务局根据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及调度计划,结合我区水流产权确权成果和各乡镇申请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整核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统筹各类水源和各业用水需求,把农业用水细化分解到各支口和各乡镇、村组、用水户,报自治区水利厅、各管理处备案,同时,下达各乡镇和用水户年度用水批复。
(2)水量调配
①各村支渠长根据灌溉进度提前15天向村委会提交用水调配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上报乡镇核准;
②乡镇核准并经分管领导确认后上报水务局。水务局负责审核水量调配文件,积极向水利厅申请水量,并与管理处协调供水,下达批复文件;
③各水管单位按照水务局批复文件予以配水;
④乡镇内部各支口水量调配由村委会提前10天向乡镇提交申请,乡镇将水量调配申请报水务局,水务局向所辖灌域站(所)
申报或下达时段用水计划。
(3)售水时段。实行集中售水时段,即每年3月10日—3月30日为春灌售水期; 4月20日—7月30日为夏秋灌售水期;10月20—10月30日为冬灌售水期。
(三)水费收缴及使用
1.水费收缴。全面推行先缴费后灌溉的水费收缴制度,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管理系统,实行灌溉管理智慧化。用水户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缴费平台等缴费方式进行自助缴费至平台账户,水务局负责从微信平台提现至专用账户(账户名: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开户行:红寺堡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5001403700019-0004), 上缴红寺堡区财政局, 财政局根据水务局申请必须在每月15日之前拨付资金。为鼓励用水户选用微信缴费平台进行缴费,采取0.5%的返现奖励优惠政策。
2.水费使用
(1)基本水费上缴由水管所和乡镇负责申请,水务局在每月20日之前统一支付给各管理处。其中:红寺堡扬水基本水价
0.135元/立方米, 固海扬水基本水价0.137元/立方米,盐环定扬水基本水价0.157元/立方米。
(2)乡镇管理费按照支渠口实际用水量(以管理单位数据为准)乘以0.03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水务局提出拨付申请,经水务局复核后直接拨付至乡镇财务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乡镇灌溉办公经费,支渠长工资,支、斗、农渠道管护维修(10米以下)、支渠口至农田空流段水损、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水损等相关费用。
(3)水务局管理费的使用实报实销。主要用于水管所日常办公经费、生活、人员工资、支干渠等水利设施维修、渠道巡护燃油(或交通)费用、水损、节水型社会建设投资及宣传、水利设施改造项目前期费用和缺口资金、智慧水务信息化平台运营管理和系统升级费用、微信等平台服务费、缴费返现奖励费用、泵站电费、应急水量储备调蓄及工程建设项目缺口资金等相关费用。
(四)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为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节水补偿机制,促使群众提高高效节水用水认识度,充分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对灌区内应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企业、用水户等,在用水量控制在灌溉定额以内的,进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以乡镇、村委会为主体运行的农民一家一户种植模式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补贴对象为用水户,补贴标准为:对运行能源电费全额补贴;对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泵站、机电、地下主管道维修费用予以补贴;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每立方米补贴0.159元(缴纳水费时直接补贴0.129元,通过核查复核批准后补贴0.03元)。流转灌区内土地应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种植企业或个人,补贴对象为企业或个人,补贴标准为: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每立方米补贴0.159元(缴纳水费时直接补贴0.129元,通过核查复核批准后补贴0.03元)。
2.核查复核补贴程序
(1)提出申请。每年6月底前,应用高效节水技术符合要求的补贴对象,向所在乡镇灌溉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面积确认。乡镇灌溉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村委会、支渠长等组成核查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种植面积核实确认,初验合格的种植面积签字留存备查;
(3)水量核查。灌期结束后,乡镇灌溉管理办公室联合水务局,对初验合格后补贴对象的灌溉用水情况进行核查;
(4)复核批准。水务局对符合补贴标准的报区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5)拨付。财政局对水务局所申报的奖励资金拨付到水务局水费专用账户;
(6)兑付。水务局精准补贴到乡镇财务账户,由乡镇兑付给补贴对象。
(五)节水奖励机制。按照水价和用水定额,依据农业灌溉实际用水量和批复水量情况,并结合对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或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要给予奖励。
1.奖励对象。以乡镇、村委会为主体的,节水奖励对象为乡镇、村委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渠长等水管人员的奖励或水利设施维护。企业或种植大户种植管理的灌区(片),节水奖励对象为乡镇、企业或种植大户。
2.奖励程序。节水奖励实行“先考核后奖励”的方式,奖励程序从上报到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1)统计上报。各村支渠长上报本周期统计数据,包括粮食作物面积、用水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由乡镇汇总审核上报;
(2)汇总审核。乡镇接到上报数据后进行审核,对符合奖励范围的向水务局进行申报;
(3)复核批准。水务局对符合奖励标准的报区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4)拨付。财政局对水务局所申报的奖励资金拨付到水务局水费专用账户;
(5)兑付。水务局精准补贴到乡镇财务账户,由乡镇兑付到奖励对象。
3.奖励标准
(1)常规灌溉节水奖励。乡镇及村支渠长负责区域节水量按照定额管理要求与实际用水量的差额确定(即各支口批复分配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差额),根据节约水量划分四个档次(0-1万立方米为1档(含1万立方米), 1-5万立方米为2档(含5万立方米), 5-10万立方米为3档(含10万立方米), 10万立方米以上为4档。奖励档次及标准如下:
表1 节水奖励标准节水档次 节水量(立方米) 奖励标准1档 0-1万 0.5元/亩2档 1-5万 1.0元/亩3档 5-10万 1.5元/亩4档>10万 2.0元/亩
(2)高效节水灌溉奖励。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农户、流转灌区内土地的企业或个人,奖励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年,灌溉定额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
(六)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凡超定额用水,均实行分档超定额累进加价,坚决抑制平均摊收和“大锅饭”现象的发生。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规定,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收费。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红寺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1.成立领导小组。由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税务局、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协调安排,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发改局负责加强对农业用水收费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价格政策,协调区发改委落实节水配套项目;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下达并监督资金使用及农业水费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农业用水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种违规收费的处理;水务局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宣传、水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制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乡村终端用水管理组织建设和监管,做好灌区工程改造、计量设施配套改造、农业水权确权、调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基础工作,并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种植结构分类、调整和优化工作,推广农业节水技术,配合做好农业节水考核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权属、全区生态用水管理;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税务局负责农业用水税收管理;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乡镇灌溉管理,做好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加强对广大群众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宣传引导,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执行。
(二)宣传引导。水务局、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执行方案的解读和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用水户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消除群众顾虑,提高群众认可度,推行用水户使用微信缴费,接受水费管理模式,了解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使用、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综合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所有参与水费管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资金上缴与拨付必须遵循以下程序:用水户—微信缴费平台—专用账户—财政国库—水务局—乡镇、管理处—村组。财政局要严控资金流转时效,及时拨付水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工作有效推进。严格资金使用公开。水务局、乡镇每年年终在政府门户网站将全年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严格资金使用监管。审计部门每年组织对水务局、乡镇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水务局、乡镇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向受益农民张榜公布监督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在水费资金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资金管理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四)考核激励。水价改革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适时召开协调会,汇报《方案》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任务扎实推进,通过考核严格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五)督导检查。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督导,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有关部门改革工作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贯彻乏力的要追责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