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现将《红寺堡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红寺堡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红寺堡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市、县(区)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和红寺堡区本级整合的存量资金。
自治区级资金: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债券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指导部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及返还费资金项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补助项目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资金、林业优势特色产业资金。
红寺堡区本级资金: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农田基本建设等资金。
第三条资金用途调整。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变,统筹整合可以打破原有专项资金界限,在使用时实现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红寺堡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管理专指对涉农项目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统筹整合资金使用重点: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优先用于产业发展项目,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同时要结合本地优势特色产业,支持扩规模、增产量、增质量、提效益;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和应用,支持农林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进一步调优种养结构,提升品牌带动力;支持培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包装加工等;支持与农林业产业发展紧密相连的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六条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研究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对结余资金进行分配使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乡村振兴局及发改局指导乡村振兴项目编制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财政局负责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台账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局负责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负责做好涉农项目公示、公告、宣传工作,同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是指已纳入红寺堡区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规划、经审定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作为涉农资金安排使用的依据, 乡村振兴局及发改局组织项目评审人员对初审筛选的项目从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规模及取得的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逐一评审论证。对符合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的项目,分类纳入红寺堡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报送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项目经审核审批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变更。若因特殊情况或是发展需要原项目不宜再以原计划实施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调整项目重新完善、申报论证,按程序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在每年8月31日前进行一次调整更新。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实施具体方案,报发改部门评审立项,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监理制。所有项目原则上在本年度内实施结束,确因客观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向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予以说明,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以跨年度实施项目列入项目库,否则将不安排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待项目完成后,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资金分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吴忠市红寺堡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扶持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配。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所有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不分来源,严格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管理。项目单位使用资金时,先由项目单位向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完成后,由财政局按照项目单位申请文件将涉及项目资金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全部下达,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涉农项目实施中所需物资、材料等需进行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竣工且通过县级验收后累计拨付项目资金的85%;项目竣工完成县级审计结算后,累计拨付项目资金的97%。
第二十一条统筹整合涉农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按合同约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且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再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集中支付制度支付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项目实施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二条整合资金项目管理费从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原则上各项目单位管理费不单独计提,捆绑在项目总投资内,打包拨付项目单位,补贴类项目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原行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计提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规划、勘测、设计、论证、招标等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结算、监督检查、项目评估、培训、政策宣传等方面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整合资金(含项目管理费)实行“负面清单制”,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册企业、设立基金和购买各类保险;
(三)弥补预算支出;
(四)楼堂馆所建设;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七)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及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
(八)教育、科学、文化、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九)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快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整合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涉农项目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整合后的资金,在资金流向、用途和使用过程中加强监督审计,严肃查处借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之名,造成资金挪用、滞留等难以发挥效益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方案的通知》(宁党农办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推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涉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复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整合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九条对骗取、套取、贪污涉农项目资金的,纪委监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预算执行中形成的项目资金结余,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应予以公布,同时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报告,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吴忠市红寺堡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红政发〔2019〕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