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民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吴忠市红寺堡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价格指导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红寺堡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
住宅小区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价格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红寺堡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为居民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关于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价综发〔2015〕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的通知》(吴住建发〔2020〕17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通过成本核算和举办听证会,制定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价格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以长远规范化建设为目标,以物权的权责匹配为导向,以业主的主人翁意识提升为落脚点,强化属地管理,坚持分类处置,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积极性,为居民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物业服务指导价格
物业服务指导价格表
序号 | 物业服务等级 | 指导价格(元/月/平方米) | 浮动比例 |
1 | 一级 | 0.97 | ±10% |
2 | 二级 | 0.78 | ±10% |
3 | 三级 | 0.58 | ±10% |
4 | 四级 | 0.41 | ±10% |
三、服务标准
按照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装饰装修管理、绿化养护管理7个服务项目44个小项的服务标准将物业服务划分四个等级。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党建引领,营造良好氛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主体和基础作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引导党员、社区工作者、居民代表等模范带头,带动各方养成自觉缴费意识。
(二)加强监督考核,落实职能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物业公司准入机制,提升基层组织的履职能力,做好协助物业服务费收缴工作,监督提升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形成质价同等的服务理念。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核定;负责配置和移交物业管理用房;配合属地街道做好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的审核拨付。新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社区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负责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负责物业收费管理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收缴物业服务费。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维修专用资金监督管理;审核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明确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处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拟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并经同意后实施。
(三)做好明码标价,加大查处力度。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对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收费时,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的税务发票,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消费者有权拒交服务费。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加强对违法违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0〕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红寺堡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老旧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