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为规范红寺堡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等规定,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了《吴忠市红寺堡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红寺堡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