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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24-00018
文号
红政规发〔2024〕1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2-06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为维护法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宣布失效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及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4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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