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及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及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国务院各部门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吴忠各市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