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分局,特派办(工作组),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寺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红寺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红寺堡区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乡镇、区直各单位要履行本辖区、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区长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区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各乡镇、区直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乡镇、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领导、协调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安委会常设机构是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在安监局,主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安监局局长兼安委办主任。
第七条 各乡镇及区直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行政正职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协调本辖区、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乡镇、区直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和行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信息沟通职责。
第八条 各村(社区)委会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村(社区)委会主任牵头,明确副职专抓,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安全,列入重要工作安排。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明确一名副职专抓,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医院、宾馆、酒店、网吧、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区安委办及安监局对各乡(镇)、各单位的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管、所属单位或企业的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督查情况报区安监局备案、存档。例检采用综合检查、部署自查、相互抽查或其他形式,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存在问题要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区安全生产例会,由区安委会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召开例会,总结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重大事项报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各乡镇和区直相关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乡镇、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例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信息员并报区安委办和安监局备案,实行安全生产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及伤亡事故即时报告制度。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各乡镇和区直各单位,要在每月前五日将本单位上月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区安委办和安监局,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整改或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区安委办和安监局;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区安委办和安监局。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包案制度。要做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区政府主要领导每月要抽出一天以上时间,主管领导每月要抽出三天以上时间,各乡镇、区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每月要抽出三天以上、主管副职要抽出五天以上时间,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对自己分管负责的部门或行业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领导包案到人,超前防范,限时整改。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区安委会要定期对全区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培训;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取得自治区或市级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区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全区各单位在建立本部门各项工作责任制时,必须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工种岗位。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三同时”审查制度。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矿山、交通、建筑、民爆等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按照国监管技装字[2003]77号、国监管技装字[2003]79号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投资要单列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理制度,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集会申报备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制度。凡举行重大集会,易造成公众聚集引发安全问题的活动,主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并事先向区安监、公安部门申请审查备案,不经批准,不准举行。发生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食品药品卫生等重特大事故,区政府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长,主管安全的副区长任副总指挥长。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区安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医院、电信局、移动公司等有关单位、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发生事故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等,必须各司其职,无条件接受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调遣,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区安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乡镇和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收到《整改指令书》的相关单位要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安监、公安、建设、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及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区安委会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安委办或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3人以下的伤亡事故,调查后,要及时批复处理(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报;3人以上的重特大伤亡事故,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原则,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乡镇、区直各单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不得评先、晋级,两年内不得提拔。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领导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连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全年死亡3人以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不服从总指挥部统一调度,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除前款规定外,在年度考核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指标,全年累计总分不及格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二十四小时举报制度。区安委办及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24小时专人值班,接受社会各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举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953-5099918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区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文广中心要开辟专题栏目,定期公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对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安全生产重要领域出现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追踪报道,督促整改,推动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
(二)组织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的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部署,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乡镇、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
(四)组织协调全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区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定期组织人员排查企业和所属单位事故隐患,并督促及时整改;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四)负责制订并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负责本地区安监工作职能实施,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物资保障,协同安监局管理好专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
(六)负责按要求或即时上报有关材料和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村委会(社区)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负责检查落实;
(二)定期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公用设施、民居和企业、家庭小作坊等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建立档案;
(三)负责上报有关情况和当地发生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条 区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负责拟定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负责制定全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实施监督考核;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和处理;
(三)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商务、环保、建设、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及各乡镇等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案;
(五)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全区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实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及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监管的生产经营、许可的专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活动。负责卫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安全监督、协调工作;
(九)负责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参与研究相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十)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承办区委、区政府所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安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安全、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消防安全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组织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禁止向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提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向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报安委会办备案;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我区社会宣传的主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新闻单位,利用各种形式进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新闻监督和跟踪报道。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外新闻发布。
第三十三条 监察局主要职责:
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属于监察对象的事故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工会主要职责:
(一)参与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有关制度的制订,并组织职工群众对企业安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四)按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全区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经济发展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全区年度发展计划;将全区建设项目“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相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三)负责全区商贸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 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依法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侵权、渎职、失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办主要职责:
参与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有关制度的修订、修改,并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安监部门依法行使职能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认定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内容,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监督、指导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三十九条 建设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区建筑、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履行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实;
(三)履行全区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应、供水、供热、污染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产权单位对重大基础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四)负责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从业资格关,加强车站(场)安全管理;
(五)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负责组织运政管理人员和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道路运输安全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履行全区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八)组织编制建设交通运输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设交通运输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调查处理建设、交通安全事故;
(九)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公路建设、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和布交通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条 财政局主要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安全生产专用资金,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察、重特大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宣传教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安全奖励、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案,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区煤矿和非煤矿山及系统内的安全;
(二)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牵头组织对无证矿山伤亡事故调查,参与矿山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
(四)负责全区地质灾害、矿山环境的监测和治理、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五)参与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和设备、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对全区锅、容、管、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检验资质。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编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区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卫生监督所对饭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处理;
(二)负责全区食品、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矿山卫生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指导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区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编制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四十四条 环保分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区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负责全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
(三)履行全区“三废”排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
(四)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学校等的环保宣传教育,查处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秸秆焚烧、大气污染等破坏生态安全事件。
第四十五条 水务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区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坝、黄堤、水渠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水库、渠道、供水等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和城乡供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编制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抗旱应急预案,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的校园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职责;根据我区学校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教育设施安全检查,监督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组织、指导学校对校园教学场所、生活设施、实验场所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及时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以各种形式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火灾、溺水、触电、交通等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五)组织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全区因工伤亡、职业病、职工社会保障管理;
(三)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劳动监察,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因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监督检查工伤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
(五)会同安监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十八条 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区文化市场(图书馆、网吧、俱乐部、影剧院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
(二)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集会等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负责考古、博物馆、图书馆、新华书店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全区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指导整改;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组织旅游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科技和农牧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农业种植业、沼气使用和外来生物的安全监督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农作物种植、沼气使用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种子、农药、鼠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承担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四)履行全区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养殖业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止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履行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用 机械使用的安全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六)参与农业生产、沼气使用、草原防火等相关事故的调查。
(七)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区推广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第五十条 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防范森林火灾措施对策,制定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前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爆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取缔全区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规范全区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和销售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履行全区各类交易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二条 供电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电力设施及电力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各类无证(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用电申请,不予批准,不准供电;
(三)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五十三条 宗教局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寺庙的安全管理,并负责参加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人武部主要职责:
(一)在进行民兵及预备役部队训练时,把公共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列入训练项目,并进行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二)组织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十五条 消防大队主要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全区消防监督工作。协助区政府制定城镇消防发展规划,督促、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依法对全区城乡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制订重特大火灾事故抢险救援预案,并保证实施;组织对一般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与责任认定,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查处消防违章行为。
第五十六条 邮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区邮政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单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邮件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五十七条 团委主要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能力。
第五十八条 武警中队主要职责:
负责本单位及管辖权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区政府的指令及时组织警力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五十九条 粮油公司、供销社、烟草专卖公司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部门工作的副区长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保护现象,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制定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定期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第六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订详细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
(三)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力量;
(五)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职工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及时安排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进行治疗、疗养或从事其他适当的工作;
(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按规定及时整改;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九)加强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其它未列入条款的有关单位,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参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认定其职能,担负其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