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区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640303001/2017-62029
文号
红政办发〔2017〕227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0-27
名称
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红寺堡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红寺堡区农村宅基地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管理,加快推进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文件要求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保障农民不动产财产权益、有利于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厘清每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和其它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实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规范登记、统一技术要求、统一档案管理的目标,确保按期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对全区所有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17年完成20%的任务,2018年完成60%的任务,2019年完成全部登记颁证任务,2020年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个人申请,集中受理。采取村民个人自愿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复核(以原移民指挥部分配的合法指标为准),并进行乡村两级公示,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受理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登记发证工作透明度。

(三)实事求是,分步实施。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思路,权属合法、产权清晰的先确权颁证,有争议的待权属调查后确权,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红寺堡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谭兴玲    政府区长

副组长: 李    政府常务副区长

马金鑫    政府副区长

成  员:高建斌    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启伦    国土资源局局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

浦彦卿    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局长

马亚群    财政局局长

张晓峰    监察局局长

周  青    民政局局长

虎治亮    林业局局长

王光亚    水务局局长

李军保    交通运输局局长

安正林    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马力海   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兴龙    规划分局局长

蔡金玉    红寺堡镇镇长

马广步    太阳山镇镇长

马  军    大河乡乡长

张怀力    新庄集乡乡长

郑慧玲    柳泉乡乡长

  吴克兵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协调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事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启伦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工作的实施推进,依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合理调整工作人员。

四、工作职责

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开展工作,发布公告,印发方案等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实施办法、技术方案,宗地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测量、内外业自查、权属审核、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成果自检及县级数据汇总,建立红寺堡区县级地籍管理数据库;对各乡镇调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工作检查。

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住房所有权确权政策指导及权属审核,配合做好确权成果检查验收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次发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制。负责调处本乡镇管辖范围内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调查确权工作,负责对调查意见真实性进行审核、复核、上报;

财政局: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保障,将本次确权登记发证、测量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公安分局:负责户籍资料的审核工作;

水务局:负责渠系与宅基地界线审核;

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道路与宅基地界线审核;

林业局:负责宅基地与林带界线审核;

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农村庭院田和承包地坐标

并审核;

民政局:负责提供有关行政界线资料,协调解决有关行

政界线方面的问题。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7月底至8月底)

1.制定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7号),编制红寺堡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统一制定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方面的技术规程,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选定试点范围。为真实掌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积累经验,提高确权发证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定在新庄集乡(镇)菊花台等村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试点,试点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各乡镇全面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确定技术队伍。充分利用已完成的红寺堡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成果资料,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具有相应测绘、调查资质条件、有相关工作业绩的技术单位作为红寺堡区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作业单位。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印发宣传彩页、悬挂横幅、张贴公告及有线电视、微信平台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选取涉及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政策法规内容印制宣传彩页,告知农户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及相关政策法规知识,营造工作氛围。

5.收集相关资料。与住建、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接,收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已有调查登记资料、村庄布局规划资料以及户籍人口相关信息,印制不动产登记相关表格资料。

(二)调查阶段(2017年9月至10月底)

1.权属调查。调查技术依据农户个人申请,在乡(镇)、村组人员配合下逐户开展调查,按照“一户一宅”、“主体合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向农户收集房屋产权状况、身份证明、四至情况、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对房屋进行现场拍照,完成宅基地上的房屋补测、权属确认和面积量算等外业调查任务,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等定着物进行统一编码,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成果。

2.审核公示。调查成果形成后,统一由所在村进行审核、所在乡(镇)进行复核,审核同意后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

3.登记受理。公示结束后所在村、乡(镇)两级签署权属清楚、无争议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

(三)发证阶段(2017年11月上旬至12月底)

1.确权颁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新的《不动产权证》,由所在乡(镇)、村负责统一发放到户。

2.注销并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对2016年前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统一进行登报公告注销。对吴忠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请示吴忠市人民政府予以注销。颁发新证前,对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先收回原证再发新证,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程序直接颁发新证。

3.档案管理。充分利用国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按照国有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的相关技术规范,建立权籍调查数据库,实行一体化、规范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六、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规定

(一)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权发证。

1.未取得该村户籍的;

2.城镇居民;

3.宅基地使用权未申请登记的;

4.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5.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未能解决的;

6.违法违章占地未处理结案的;

7.划拨宅基地未建房的;

8.未经批准,改变权属和用途的;

9.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宅基地;

10.依据建设局编制的《村庄整治规划》进行审核,超出村庄建设规划,非法占用国有荒地、耕地建住宅的;

11.各类园区及其它用地不得登记为宅基地;

12.移民指标外占用的宅基地;

13.未正式接管新庄集乡沙草墩新一支渠海原点等村组;

14.和兴村、白墩新村以及政府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宅基地;

15.土地管辖权不属于红寺堡区(如大河乡河西村、乌沙塘村);

16.大河乡石炭沟村十一档(由于洪灾整体搬迁);

17.高压线调整的村组;

18.未测量的新建移民点、大河接管站二期移民点;

19.农村村民一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0.土地不属于红寺堡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宅基地;

21.其他不符合本次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发证要求的。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上,必须有配偶双方的姓名(单身、离异等特殊情况除外),确保不动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

(三)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上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有固定顶盖、有门有窗、结构完整的房屋计算建筑面积(按照房屋的结构完好损坏程度分类确定);层高在2.2米以下的建筑物不参与面积计算,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测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分摊)面积和建筑面积。对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也可按共用宗计算面积。

(四)宅基地面积超标准问题。红寺堡区是移民新区,农村宅基地是1999年以后规划的,因此宅基地使用面积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寺堡开发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办法》(宁政发〔1999〕111号)规定的宅基地每户0.4亩(270平方米)的标准。

(五)无法提供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对于无法提供房屋符合规划证明的,由乡(镇)、村委会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证明。

七、工作要求

(一)发挥基层作用。各乡(镇)、村要建立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宅基地及房屋权属争议。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发挥重要作用,对家庭内部因房产处置、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等情况导致权利人不明的,通过基层组织调解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房屋建设年代等问题。

(二)落实经费保障。把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全力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肃工作纪律。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房地一体”登记工作不向农村居民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要严格审核,保证宅基地和房屋调查权属合法、登记准确。严禁借机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合法化,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