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现将《红寺堡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寺堡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交通劝导、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四)各级政府投资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项目及其他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乡村公益性岗位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扶贫、残联等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
公益性岗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发布公告、个人申请、基层初审、公示审定、培训上岗等程序。
(一)发布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用人单位拟安置岗位名称、补贴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信息。
(二)申请。1.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民生服务站提出申请。2.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三)审核。由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公益岗位人员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扶贫、残联等部门审核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四)培训上岗。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组织安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城镇公益性岗位)或服务协议(乡村公益性岗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对象,以安置具有红寺堡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1.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5.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7.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员;
8.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9.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10.劳务移民、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
11.复员退伍军人;
12.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等特殊群体中就业困难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人员。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周岁以上的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安置数量不低于计划人数的80%)。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贫困人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空岗登记,统筹考虑各方面需求进行安置。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履行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公益性岗位管理主体职责,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重点收录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登记表、个人资料、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日常考核考勤记录、奖惩情况等相关材料,对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2.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各用人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劳动者年龄、家庭情况等因素,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和乡村贫困户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中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条件进行聘用,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套取公益性岗位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3.各用人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要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勤,于每月25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月度考勤表,作为发放补贴的直接依据。
4.各用人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在岗情况、待遇落实情况等认真开展自查,保证公益性岗位人岗匹配,及时发现并清理本单位顶岗、空岗、人岗分离及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人员,并将清理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停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需要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加强管理,每月应对本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检查。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和财政部门做好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建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信息库,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通报批评,缩减直至取消公益性岗位指标。
第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依法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3年一签订;对服务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做好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和考勤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工伤、法定节假日等,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内单方解除合同或辞退聘用人员的,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根据岗位实际或参照本单位干部职工管理规定确定。因个人原因请假5天以内由用人单位核准,5天以上由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则上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确因重大疾病和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聘,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或拒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二)不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奖励、解聘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可对考核为优秀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及资金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在岗待遇: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上三险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所在单位应缴纳部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吴忠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由岗位承继者继续享受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资金以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为主,地方财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配套落实,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资金由人社局和财政局积极争取。
第二十条 组织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按实际灵活管理,确保红寺堡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序衔接,科学合理开发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正式执行后,《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红政办规发〔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公益性岗位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