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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22-00015
文号
红政办发〔2022〕10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自然资源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3-02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红寺堡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及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红寺堡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及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红寺堡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及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红寺堡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及

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宁农()发〔202111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化解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措施(宁自然资规发〔20218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红寺堡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坚持“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原则,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及确权登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助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红寺堡区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规范管理,稳步推进建立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组织机构,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理顺工作流程和业务关系;保障群众宅基地申请审批业务需求;逐步完善宅基地数据平台建设,有序推进宅基地流转、退出、执法检查、纠纷调处工作;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严禁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

2.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要按照美丽乡村总体格局,规划先行、城乡统筹,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布局规划,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3.坚持严把三关,保质保量。把好现场指界关在权属调查、外业测绘阶段,各村民小组应成立由村民组长、老党员、群众组成的协助小组收集相关资料,确保指界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把好签字确认关每一户宅基地必须由户主签字或被委托人签字,委托签字的必须有委托书,委托书注明代签人姓名,确保签字有效。把好公示审核关权属调查和外业测绘结束后,对每一户不动产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现场复核,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4.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权益。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权益依法依规、稳妥审慎原则确保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各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1.严格申请条件。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注重保障外嫁女、入赘男、离异、丧偶等特殊群体的宅基地资格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2.规范申请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规划许可)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各乡(镇)审批。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各乡(镇)审批。

3.完善审批环节。审批工作中,乡(镇)负责履行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站室(岗位专责人员)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岗位专责人员)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负责履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站室(岗位专责人员)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各乡(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建设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电力、天然气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各乡(镇)根据联审结果,采取即时办理或年度集中分批办理的方式,依法进行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填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组织工作人员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留存归档有关资料,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4.实施全程管理各乡(镇)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前:各乡(镇)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履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职责站室(岗位专责人员)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开工前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各乡(镇)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各乡(镇)及时组织履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职责(岗位专责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完工后:农户建房完工后,各乡(镇)组织相站室(岗位专责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乡(镇)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依规受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1.经验收合格的农户,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身份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

3.现场权籍调查核实确认,对确认无误的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进行登簿发证。

5.不动产登记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主户口簿复印件(前两页)

3权籍调查资料:指界资料:“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等权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资料其他必要材料。

4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土地征拨文件;原土地使用证书;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或者房屋所在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可的建房证明材料;其他资料。包括各乡(镇)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

5宅基地界址调查法:宅基地“房地一体”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可以设定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农村居民使用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宗地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的现状范围测量,不含护墙地、滴水等墙外土地,宗地范围外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地不得确定为宅基地使用权有围墙和房屋主体,界线明确,权属无争议的宅基地可以测量确权登记发证。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只调查登记,不予发证。

(三)严把政策节点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红寺堡开发建设初期,因机构不健全,管理薄弱,致使农村宅基地存在一户多宅、无权属来源、权属有争议、违法违规占用宅基地、与农经权重叠、行政区划和管辖权不一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及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聚焦历史遗留问题,现针对普遍存在的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措施:

1.于“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确权登记到“户”,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村集体同意,

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乡(镇)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关于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关于无权属来源和权属争议问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出具证明,经各乡(镇)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并持有关生效文书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4.关于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问题。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有各乡(镇)出具的证明,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各乡(镇)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5.关于空闲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在不违反“一户一宅”前提下,按照保障权益的原则,由村委会查明情况,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各乡(镇)审核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6.关于移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分类办理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性移民安置住房确权登记。在迁入区已分配宅基地并退出迁出区宅基地的,依法对迁入区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在迁入区已分配宅基地但未退出迁出区宅基地的,迁入区在办理宅基地登记时,要及时函告迁出区自然资源部门,迁出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注销或收回移民宅基地使用权并回函,迁入区依据注销或收回情况再行办理登记。

7.关于改变用途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对于符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宅基地,在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宅基地用途认定,并依法确权登记。

8.关于多(高)层多户农民住宅确权登记问题。置农民的新型农村社区或多()层多户农民公寓、住宅,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9.关于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对自然保护地内的宅基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权籍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待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等政策明确后,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及其他违法违规用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及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徐明勇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慈小荣 区委常委

杨根枝 政府副区长

杨 平 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 李玉平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段立栓 区委办公室主任

黄国民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广步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姚一凡 区网信办主任

何 明 民政局局长

王少奇 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宗贤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马 瑞 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高建斌 乡村振兴局局长

黑茂森 综合执法局局长

杨军军 公安分局副局长

杜丽丽 红寺堡镇镇长

吴克兵 太阳山镇镇长候选人

贾舒君 大河乡乡长

周仁科 新庄集乡乡长候选人

金 帝 柳泉乡乡长

马金平 新民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马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加强对日常工作的推进,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高效有序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村级组织:

1.做好宅基地申请材料初审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2.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分配、管理、协调等有关程序和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3.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

各乡(镇)

1.要切实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承担起村庄规划、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等管理职责开展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理员。

2.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本乡(镇)履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职责的有关部门(岗位专责人员)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3.加强争议调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充分发挥村集体组织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按政策进行处理,积极妥善加以解决。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指导各乡(镇)建立健全各乡(镇)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

)乡村振兴局:积极配合各乡(镇)核查核实移民户籍底册不清问题;积极主动与自发移民户籍地市县区对接取证,争取核查一批、迁转一批、完成一批并将迁转人员底册提交乡(镇)、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

)公安局:积极配合乡(镇)核实移民户籍底册,尤其核查本村常住城镇户籍人员,对非本村户籍人员按照自发移民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引导迁转户籍,并对需要分户而未分户家庭加快户籍办理。

)综合执法局:对乱占耕地建房及其他违法违规用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依法予以处置。

)民政局:积极协调解决涉邻相关市县行政区划及行政村无代码问题。

)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积极对接迁出区、迁入区宅基地确权登记事宜及时受理各乡(镇)上报的有关审批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颁发不动产证书;建立完善我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

(九)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自建住房建筑风貌,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供农户选用,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遗留问题诸多,涉及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组织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把准工作要点,按照既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二)严格确权登记行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因历史形成的自发移民户籍管理混乱、转让频繁、定居率低、历史宗地信息复杂等,导致一户多宅、一宅多户、无权属来源、权属有争议等问题,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做到应确尽确、应发尽发。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严禁通过登记发证将涉及权属存在争议,非法抢占、违法违规开垦荒地、占耕地建房等合法化,对工作不力,造成失误,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打招呼递条子等现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新民街道办辖区内宅基地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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