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经依法审核、确认,现将红寺堡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主体名单予以公布。《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2019年印发)同时废止。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三定”方案,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红寺堡区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请红寺堡区司法局审查,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附件:吴忠市红寺堡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