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 为什么要对缴费档次进行调整
2009年,国务院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11年,在国家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时,我区率先将新农保、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二为一”,创建了“一制十二档”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运行8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出现了以下新的变化:
一是高档次缴费人数逐年增多。从2012年至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数据来看,低档次缴费人数逐年减少,高档次缴费人数逐年增多,而有些档次缴费人数极少。其中,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人数由2012年的103.55万人减少到2016年的80.51万人,减少幅度为22.25%;选择10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人数分别增加10736人和18407人,增加的幅度分别为158.44%和162.66%;而选择4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500元档次缴费的人数极少,全部加起来一直保持在4500人左右,仅占我区全部参保人数的0.25%。这一方面说明老百姓口袋里有钱了,另一方面说明部分老百姓已经认识到了“多缴多得”的好处。
二是大部分参保人员仍选择低档次缴费。2012年以来,我区按100元—300元缴费的参保人群一直保持在91.6%的水平,其中:按1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群一直保持在84.3%,按200元缴费的占5.2%,按300元缴费的占2.1%。在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保持较高增速的前提下,参保缴费群体仍徘徊在较低的缴费水平,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极大地影响了老百姓未来养老金待遇水平,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将会大打折扣。
三是扶贫攻坚战略为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提供了有利条件。按照中央要求,2020年以前,我区农村贫困人口将全面脱贫,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快速增长。近年来,虽然国家和自治区先后4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但由于大部分参保群众仍选择低档次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仅占养老金总额的4.71%,直接导致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低位徘徊,呈现出过度依赖政府全责养老的特点。而调整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不仅可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而且通过政府代缴费的方式,将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进一步加快他们脱贫致富。
二、《通知》出台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制定并实施本《通知》,是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自治区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要求的需要,也是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迫切需要。本《通知》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有利于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三、《通知》的主要政策内容有哪些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适应我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2018年将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目前的12个档次,调整为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6个缴费档次,减少了200元、4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500元7个缴费档次,增加了一个3000元的最高缴费档次。同时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等情况逐年调整最低或最高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明确各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按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自治区、县(市、区)财政对应补贴30元、50元、70元、120元、200元、320元。为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我们对自治区及县(市、区)财政补贴方法仍按照宁政发〔2011〕108号文件计算,没有作出改变。
(三)明确特殊群体缴费标准及补贴办法。一是明确了特困人员缴费标准及补贴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7号),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代为缴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对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缴费不足15年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补缴至满15年,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对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特殊群体的补贴标准和自治区及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7号)执行。三是增加了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两类特殊缴费群体政府代缴费范围。这一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给予全额缴费补贴,还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其中,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比照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标准执行。四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2号),对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时(2011年7月1日)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劳务移民,由自治区政府按照100元缴费档次代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最多补缴5年,达到60周岁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转自:银川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