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2019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改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科学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依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相关规定,我委组织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了讨论,向委机关相关处室征求了意见,同时按要求向各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技术部门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进行了事前合法性审查,采纳其合理化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体要求。规定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功能定位、备案主体、监管体制机制等事项。二是备案条件。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的能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须满足《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能力。三是备案程序。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限,备案时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作了规范。四是对备案的监督检查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四、具体办理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自治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窗口负责受理,同意备案后将核发《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五、明确了其他事项
(一)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二)在《办法》实施前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到期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来源:自治区卫健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