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红寺堡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红寺堡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我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的制定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运行与管理,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农村集体合作,推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科技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章程适用于在红寺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并持有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本章程中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为本社社员。

章程共七章内容,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性质及职责。
第二章至第四章包括社员及社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选举与罢免。
1.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为本社社员。社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本章程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2.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等机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3.社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五章至第六章包括资产经营与管理、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1.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2.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
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理事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村委会、乡(镇)审核。
第七章附则。阐述了该章程生效、修改等环节的规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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