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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02 来源: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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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意图和背景

为加快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宁夏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办法》(宁农规发〔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对《红寺堡区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发〔2019〕108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制定的必要性

本办法的制定为加快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适用范围说明

本办法适用于在红寺堡区辖区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意义,以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的实施主体、管理主体和监管部门。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1.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项目的村,村“两委”班子要整体素质好,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所申请扶持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土地等政策和当地产业规划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或本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上年度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党组织的村,给予优先扶持。

2.申报程序

(1)由所在村提出申请、制定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初审后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进行联审,联审合格的(中央、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实施的扶持项目,还需报市、自治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联审),财政局下拨资金,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三章至第五章包括扶持资金来源及管理、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收益分配

1.扶持资金来源及管理。本办法所称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自治区、吴忠市及红寺堡区委组织部、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统筹安排的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资助的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入股合作资金及其他资金构成(包括其他个人及集体单位赞助、赠予及奖励给村集体的资金)。各类扶持资金,按照扶持部门规定的使用期限实施。期满后上缴财政,需要继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拨付。

相关文件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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