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文综罚字〔2024〕002号
名称:吴忠市红寺堡区驿心驿客便利店
经营者:王**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03MA76NMD037
经营场所:吴忠市红寺堡区天湖服务区平岭子村596号
根据自治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案件线索转办单,2024年6月5日11时03分至11时50分,吴忠市红寺堡区新闻出版局联合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天湖服务区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共有塑料包装“快锐”字样的U盘9个、SUDie速碟3个,现已查明,你擅自经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2024年6月5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执法人员对现场查扣的塑料包装9个“快锐”字样的U盘进行播放,显现内容包含“范雨轩、郭峰、黄安”等“金典老歌”及网络歌曲。证明以上影音出版物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销售的影音出版物侵犯了著作权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证实了当事人擅自经营的U盘和速碟属于侵犯了著作权人著作权的非法复制的出版物的事实。
2、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相片2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U盘歌曲内容截屏图一份(1页)、《(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实当事人擅自经营的U盘和速碟属于侵犯了著作权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授权,销售含有“范雨轩、郭峰、黄安”等“金典老歌”及网络歌曲等歌曲的U盘和速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裁量阶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快锐”字样的U盘9个;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