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利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宁夏利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3MA76N8R63N
住所(住址):红寺堡区区南环路南侧三干渠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身份证件号码:610422197006******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对宁夏利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牛皮、血清立案调查。经调查,宁夏利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在红寺堡区壹加壹屠宰场26号库内存放的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牛皮、血清违法事实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血清加工费流转记录截图、本人对牛皮价格认定情况说明、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之规定,宁夏利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
2. 宁夏利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1070张牛皮、207箱(约5吨)血清做无害化处理;
3.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4.罚款:玖千柒佰玖拾元零伍角(1070张*30元*0.305=9790.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户名: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账号:293760*******0105缴纳罚(没)款共计24790.5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