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投新能源(宁夏)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审批<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110MW/220MWh集中共享储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已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110MW/220MWh集中共享储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了审查意见(见附件)。经修改完善,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110MW/220MWh集中共享储能项目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境内,属新建工程。2024年5月27日,吴忠市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110MW/220MWh集中共享储能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405-640303-04-05-988512)。工程新建110MW/220MWh储能电站1座,配置集装箱式电池舱44座,变流站升压一体舱44座;二次设备舱1座、35kV站用变1座,危废品间1座,进站道路22m,以及配套辅助工程。
项目总占地2.12hm2,均为永久性占地,占地类型为天然牧草地;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6.70万m3,其中挖方3.35万m3,填方3.35万m3,挖填平衡;项目总投资2.52亿元,其中土建投资0.56亿元;项目计划2025年4月开工,2025年9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同意本阶段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2hm2。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时段和方法。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同意设计水平年的防治指标值。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六)同意各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依据和方法。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总投资47.6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12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一)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的破坏,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是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你公司须将本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相关资料报送我单位,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和核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单位审批。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