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新民街道办: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推进各乡镇、各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削减低效无效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绩效评价工作的核心和归宿,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增强资金绩效理念、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红寺堡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下简称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支出政策出台、项目立项审批、公共资源分配、预算调整调剂、支出结构优化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提出修正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价结果应用分为激励约束、反馈公开上报、追踪问效三种方式。
(一)激励约束机制。是指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过程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的优劣,对于评价结果优秀且绩效突出的,优先纳入财政项目库及年度预算编审流程,优先保障并拨付预算资金;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动态监控整改不力或明显达不到预期绩效的,所申报项目不纳入财政项目库,中止预算执行或调整执行中的预算资金拨付,并不予考虑部门下一年度新增预算需求。
(二)反馈公开和上报机制。是指绩效评价管理主责部门应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反馈评价结果,并在不违反保密法的前提下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财政部门将重大政策、重点项目评价结果上报同级人大,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与指导,增强评价工作透明度和人大监督力度。
(三)追踪问效机制。是指被评价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绩效评价管理主责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支出政策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管理主责部门应适时追踪被评价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实施问责,问责情况作为部门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安排顺序、资金安排额度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损失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五条 评价结果应用贯穿财政支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按照效率与效益并重、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支出需求;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政策和项目资金一律取消政策或削减预算,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一)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应用。各部门依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对于拟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项目立项(含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均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政策出台和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环境可控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政可持续性等,评估结果作为出台政策、申请资金的必备条件。财政审核定级为,100分≥评估得分≥90分的为“可行,同意政策出台或资金申请”;70分≤评估得分<90分的为“待完善,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0分≤评估得分<70分的为“不可行,政策不得出台或资金不予安排”。
(二)绩效目标审核的结果应用。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与年初部门预算审核同步进行,审核结果应用于项目可否入库、可否纳入年度预算编审流程,以及预算资金分配额度的确定。
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须经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复审。对绩效目标编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部门限期整改后再上报,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财政项目库,进入下一阶段的预算编制。财政审核定级为,100分≥审核得分≥90分的为“优”;80分≤审核得分<90分的为“良”;60分≤审核得分<80分的为“中”;0分≤审核得分<60分的为“差”。审核定级为“中”的,按不低于同一项目本年预算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审核定级为“差”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同一支出内容下年度预算。
绩效目标同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公开和下达。各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的项目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项目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并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下达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时,要同步下达所有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
各部门要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绩效目标之日起二十日内,随同部门预算主动进行“双公开”,届时红寺堡区财政局将在全区范围通报预算绩效目标公开情况。
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应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财政部门可选取部分重大项目,连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一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执行跟踪监控的结果应用。部门预算绩效目标随预算资金拨付下达后,由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同步监控绩效目标指标的动态变化,对前期论证不充分、绩效目标不明确、项目预算执行率低、存在风险隐患的项目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项目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纠正、调整或收回。对整改不力或效果不明显的,财政部门调减或停止同一项目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四)事后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
1.部门评价项目。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上年度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并对自评结果负责。从2020年起,部门所有项目绩效自评要随同部门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并在财政批复部门决算之日起二十日内,随同部门决算主动进行“双公开”。财政部门依据部门绩效自评情况提出部门下一年度分项目预算调整建议。
2.财政评价项目。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本级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应于预算编制“二上”阶段完成并出具评价报告。预算编制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重点项目下一年度预算调整建议。
上述两类评价按照财政最终审核结果进行应用。财政审核定级为,100分≥审核得分≥90分的为“优”;80分≤审核得分<90分的为“良”;60分≤审核得分<80分的为“中”;0分≤审核得分<60分的为“差”。审核定级为“中”的,按不低于同一项目本年预算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审核定级为“差”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同一支出内容下年度预算。
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部门上一年度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控制数调整紧密结合,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位(评价分值定级同项目评价),分别按照0%、1%、3%、5%的比例对部门项目预算支出总控制数进行扣减。
第六条 评价结果的公开、上报和反馈整改。
各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含下属单位,已随预决算同步公开的绩效信息不再重复公开)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各部门在红寺堡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财政部门应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上报人大。
对财政部门抽查部门绩效自评及财政部门牵头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财政部门及时反馈部门,并适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强化主管部门的绩效责任主体意识。
第七条 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结果应用。
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上报区党委、政府,并向全区通报。
2.各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控制数调整相紧密结合,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位(评价分值定级同项目评价),分别按照0%、1%、3%、5%的比例对部门预算控制数(项目支出)进行扣减。
3.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由财政局负责考核指标的设定和具体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党委、政府。
4.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同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综合评价与激励管理范围,由财政局负责考核指标的设定和具体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区通报并给予项目资金的激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