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红寺堡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吴忠市红寺堡区委办公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红寺堡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
当前红寺堡区有较多产权不完整房屋是开发建设初期所建,鉴于当时机构不健全、行政审批权力受限、房屋规划、建设等工程手续不全,这部分房屋产权办理混乱、随意性大、工程建设检验不规范,影响了群众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损害了群众的自身利益。为妥善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宁国土资发〔2017〕342号)、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宁国土资发〔2017〕4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红寺堡区不动产登记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范围
2009年9月30日(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以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房屋(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上建房)。
二、处置原则
1.根据权利人申请,统一受理、审核。
2.房屋首次登记必须是整幢楼办理。
3.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按照建筑面积不超出容积率1.5的标准审核处置。
4.复杂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提请自然资源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审议。
5.其他事项参照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82号关于红寺堡区房屋建筑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条款执行。
三、处置依据
1.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82号
2.《贯彻落实自治区<批复>精神解决红寺堡区城乡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红党办发〔2015〕87号)
3.《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2号)
4.《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474号)
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寺堡区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13〕178号)
四、遗留问题存在的几种情形
1.建设企业(单位)或个人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上统称“两证一书”、竣工验收资料)。
2.原建设企业(单位)或个人“两证一书”、竣工验收资料丢失的。
3.建设企业(单位)或个人“两证一书”和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一致的。
4. “两证一书”、竣工验收资料齐全,但原建设企业(单位)或个人灭失、死亡、失踪、服刑期间的。
5.已办理“两证一书”,但建设面积超出审批的。
6.房屋已发生多次转让的。
五、处置办法
1.针对无“两证一书”和竣工验收资料,已经城乡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定实际土地权利人并已自行申请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由全体实际权利人共同申请,将房屋首次登记在全体实际权利人名下。
2.“两证一书”和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不一致的,将房屋首次登记在原建设企业(单位)、个人或全体实际权利人名下。
3. “两证一书”、竣工验收资料齐全,但原建设企业(单位)或个人灭失、死亡、失踪、服刑期间的,将房屋首次登记在全体实际权利人名下(已经城乡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定实际土地权利人并已自行申请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在缴清相关税费后办理转移过户手续至个人名下。
4.已办理“两证一书”,但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1.5的,经评估机构确定,并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登记。
5.房屋已发生多次转让的,现房屋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转让材料证据链或《公证书》等证明材料,在确能证明产权明晰、无矛盾纠纷的前提下,将房屋首次登记在全体实际权利人名下。
6.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个人建造房屋,直接办理房产手续,无需再办理竣工验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造的房屋缺少竣工材料的,应提交住建管理部门对房屋进行验收的书面报告,登记机构对验收合格的不动产进行登记。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待处置范围内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房屋不动产权证全部办理结束,本办法自行废止。
七、附则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