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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工业项目“标准地” 出让实施方案
时间:2022-11-16 来源: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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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促进土地要素高效流转,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事前定标准、事后管达标、亩产论英雄的要求,结合红寺堡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吴忠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红寺堡区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坚持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亩产论英雄改革为目标,以简化行政审批为抓手,建立标准科学、责任明确、监管有效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工作目标

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改革,2022年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红寺堡产业园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面积不低于当年工业用地供应面积的10%。积极创造条件,对红寺堡产业园新增工业用地逐步推行标准地供应。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完成区域评估,制定区域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对标竞价,按标建设达产,以市场选项目。

(二)坚持改革降成本。土地出让前,完成红寺堡产业园“标准地”区域评价,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三)坚持亩产论英雄。通过建立亩均税收、投资强度标准等指标,围绕土地利用效益,形成激励倒逼机制,吸引优良企业开发建设,淘汰闲置、落后企业,进一步提升红寺堡产业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履约情况为重点,坚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标准地”信息监管台账,动态掌握用地企业开发建设情况及企业生产效益,实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营商环境。  

四、操作流程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

1.区域评估。由红寺堡产业园确定标准地位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由红寺堡产业园组织对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及交通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价, 形成评价结果,完成评审后,环评成果可由企业使用相关数据并简化办理,其他评估成果由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项目单位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红寺堡产业园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红寺堡产业园)

2.标准地报批及地块前期开发。红寺堡产业园提供土地报批有关资料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标准地出让前,自然资源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及红寺堡产业园应完成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企业谈迁等工作,并确保地块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通热及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红寺堡产业园)

3.制订标准地出让指导指标体系。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测算工业用地相关指标,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联合发布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工业园区产业结构优化需求适时修订指标体系。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应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责任单位:红寺堡产业园,工业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

4.地块定标。对拟采用标准地方式出让的用地,根据行业分类和具体项目准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配套操作流程、指导性指标及示范文本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92 号),会同工业商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部门研究确定标准地具体地块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或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由红寺堡产业园报送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将拟出让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在出让文件中明确,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通过宁夏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挂牌出让公告,组织土地出让。(责任单位:红寺堡产业园,工业商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

(二)按标出让

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日内与发展和改革局签订《吴忠市红寺堡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按规定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应明确标准地的控制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其他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三)审批服务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审批时限少于115天的要求,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红寺堡产业园指导企业办理标准地规划建设审批有关事项。企业签订《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按标准办理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审批,有关审批单位可实行容缺预审制度。(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红寺堡产业园)

(四)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红寺堡产业园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对接,督促企业按照《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红寺堡产业园,自然资源局、住建交通局)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期开工申请,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企业向红寺堡产业园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红寺堡产业园组织自然资源、工业商务、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对照签订的出让合同和《协议》,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开竣工时间、项目用地范围、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复核;工业商务部门、红寺堡产业园负责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复核;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项目其他建设要求进行复核。竣工核验合格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已签订的《协议》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红寺堡产业园,自然资源局、工业商务局、住建交通局)

项目投产正常运营后,企业应向红寺堡产业园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由红寺堡产业园牵头有关部门根据能耗、环评、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  红寺堡产业园,红寺堡区工业商务局、生态环境分局)

(六)监督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工业园区应探索开发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方面的监测核查平台,打破部门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按照亩产论英雄对用地企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排名。(责任单位:红寺堡产业园,工业商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交通局)

(七)联合奖惩

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根据项目开工、竣工核验、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可在同等法定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及奖励性措施,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对未按投资协议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采取惩罚性措施,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将企业履约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吴忠市红寺堡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标准地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制度推进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自然资源局负责标准地土地转用征收和出让工作;红寺堡产业园负责标准地区域评估及地块通水、通电、通路等工作,牵头确定标准地相关指标,并负责牵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全程监管等工作;自然资源、工业商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审查标准地准入标准。

(二)强化评估总结。标准地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评估,详细研究工作的实施效果。根据总结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标准地制度体系,不断提高改革质量。

(三)加大宣传力度。红寺堡产业园、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制度,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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