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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的通知
时间:2022-11-16 来源: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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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规划用地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现就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事项合并办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件1),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包括证书编号、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依据、项目拟选位置、拟用地地类面积、拟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等内容,加盖核发证书的自然资源部门公章。附图应标注项目选址位置信息,由核发证书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附件包括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要求(格式详见附件2),由核发证书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预审批复内容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核准类项目,应按审批权限对其用地和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审批、核准类和所有备案类建设项目,无需审查规划选址情况,按审批权限只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出具附图)。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出具用地要求)。应当由自然资源厅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调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发 证四个环节办理。

(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一表申请(附件3、附件4、附件5),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且有预审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

(二)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受理。跨县级行政区域或应由自然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项 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受理。

(三)审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确定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审核意见,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初审后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厅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初审意见(附件6),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四)发证。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厅的, 用地预审通过后,自然资源厅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函复预审意见及相关要求,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市、县(区)自然资源局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对其用地和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后,直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且有预审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日期以批复预审日期为准。

自治区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1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县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7个工作日内办结;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需进行规划选址的,5 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证书印制与核发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建设用地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并办理,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证书编号、用地单位、项目名称、批准用地机关、批准用地文号、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土地取得方式、附图及附件等内容,加盖核发证书的自然资源部门公章。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同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统一制定申请表单,对划拨用地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并办理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土地价款交清、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多项测绘环节整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一并测绘,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五、统一证书管理

202011日起,全区不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旧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19196号)同时废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参数和样式自行印制(附件8),证书按编号规则统一进行编号(附件9)。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各类证书印制,确保工作有序衔接,按时核发新版证书。要加强证书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发证书后,须通过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网络在线备案系统实时上报备案发证信息。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封面及内页(样式)

      2.建设项目用地要求(标准格式)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清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5.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范本)

      6.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初审报告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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