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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吴忠市红寺堡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1-15 来源:红寺堡区市场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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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红政办发  2022  13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吴忠市红寺堡区关于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  (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吴忠市红寺堡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已经四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  8

吴忠市红寺堡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  2021 7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宁政发 〔2021 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安排,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由县区级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审批层面属于中央层面的523项审批事项、自治区层面的457项及自治区自行设定的9项审批事项,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 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宁政发 〔2021 22号)的具体改革措施实施,县区级部门应及时掌握和宣传上级最新的做法。审批层面属于县区级的75项审批事项,按我区改革方式和具体改革措施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1.编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 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宁政发 〔2021 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编制  《吴忠市红寺堡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中央层面设定,其中涉及县区级别承接实施128项,2021年版)》  《吴忠市红寺堡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自治区层面设定,共8项,  2021年版)》,逐项列明改革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许可证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上述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2.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督查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司法局负责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全面清理进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分类推进审批事项改革1.直接取消审批。在县区层面,直接取消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9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对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宁夏),有关部门要及时获取登记信息并掌握企业情况,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2.审批改为备案。在县区层面,审批改为备案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4项。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有关部门按照上级确定的备案制度、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要实现当场办结,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3.实行告知承诺。在县区层面,实行告知承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12项。实行告知承诺后,参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列出的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完整、准确、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4.优化审批服务。在县区层面,优化审批服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50项。有关部门要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大力推行“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提升群众满意度”三减一提升行政审批模式。采取并联审批、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以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有数量限制的,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1.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宁夏)工作平台发布,供各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做好后置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根据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审批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审管衔接,防止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取消审批后相关从业要求纳入其他部门审批管理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可通过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落实上级监管规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掌握最新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宁夏)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3.健全行业领域综合监管协同机制。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从“按事项管”向“按行业管”转变,从“多头分散”向“综合协同”转变。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统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起草制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司法局牵头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联合以上部门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查落实。涉企经营事项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对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在我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15日内,制订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场监管分局和审批服务管理局。

    (二)加强宣传培训。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司法局牵头负责做好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及时调整业务流程,积极与上级沟通学习,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改革政策知晓度。

    (三)狠抓工作实效。市场监督管理管分局、司法局牵头联合各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络员制度,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及时收集业务办理情况、上报各方意见建议,定期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月统计、季通报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管分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总结评估改革情况,做好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对落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加强督促检查和通报整改,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1.吴忠市红寺堡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中央层面设定,其中涉及县区级别承接实施128项,2021年版)

         2.吴忠市红寺堡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自治区层面设定,共8项,  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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