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吴忠市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红政征字〔2021〕1号)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红寺堡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红寺堡区第四中学、第三小学以西,太阳山路以东,大墩坑和新民小区交界巷道以北,排碱沟以南。)
二、征收主体: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详见附件)。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
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持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征收区现场办公点与征收部门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
十、监督举报电话:信访局0953—5098822;新民街道办事处0953—5087079。
十一、被征收人如对《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红政征字〔2021〕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3个月内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
案
2.关于《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紫苑社区新民小区
新民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整合城市建设用地资源,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民街道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发改、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审计、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确保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棚户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被征收人: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征收范围:红寺堡区第四中学、第三小学以西,太阳山路以东,大墩坑和新民小区交界巷道以北,排碱沟以南。
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棚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
三、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类型、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土地认定。
2015年5月4日航拍公告发布之前,通过拆迁、补偿、置换等政策性安置方式取得新民小区新民片区土地使用权,且与红寺堡城区2015年5月4日航拍图位置及影像一致的,按照以下情形予以确认。
1.初步确认。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新民小区新民片区政策性安置区域已使用(含建房和未建房)土地对照2015年5月4日公布的航拍图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
(1)在新民小区建设范围内,与航拍图位置影像一致的,持有原综合市场、八宝茶厂、第二养殖场、“两大工程”拆迁安置等政策性安置期间相关文件、纪要、协议、安置卡、票据等手续资料和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交通局、“原市场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存档资料对照确认;对档案资料缺失,不能完成对照确认的,现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做出书面承诺后,由紫苑社区调查核实后进入初步确认程序。
(2)对编号相同、资料手续出现在多个宅基地,根据职能部门存档资料对照结果,只对其中1个宅基地予以初步确认,其余宅基地由被征收人提供佐证资料后,按照“初步确认”条款(1)规定的程序进行初步确认,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不进入本次棚改征收范围。
如出现产权争议,资料手续执有人、宅基地使用人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最终以司法机关判定结果予以确认;也可经双方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调解结果予以初步确认。
(3)资料手续编号和土地位置不一致的,不做资料手续和土地编号相符的核对,按照“1份资料只对应1个宅基地”的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对相关手续资料进行核实,无重复现象,不存在产权争议的进入初步确认程序。
(4)有手续资料,但2015年5月4日公告发布之后未建房,经征收部门和紫苑社区查证核实的,进入初步确认程序。
2.公示认定。对初步确认结果进行统计审定后,在吴忠日报、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网站、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公众号等公开媒体和紫苑社区新民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无争议的,予以认定。
3.以下情形不予确认。
(1)所使用土地与2015年5月4日航拍图影像和位置不相符的不予确认。
(2)所使用土地与2015年5月4日航拍图影像和位置相符,但属私自占用或者从私自占用人(单位)处转让转卖所得的均不予确认。
(3)被征收人提供的资料手续经真伪鉴定、字迹鉴定、时序鉴定等技术手段鉴定,发现属于伪造、冒充的,宅基地不予确认,提供虚假手续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公示期内有异议,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确认。
(二)建筑物类型认定。
1.被征收建筑物类型主要为住宅用房,根据建设标准和使用情况分为单层主房、多层主房、附房和杂房;房屋有商业经营行为,经营许可证照办理日期在公告发布之前3个月,证照齐全,且正在经营的,房屋按住宅用房认定,经营行为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主房、附房及杂房的界定标准:单层房屋前墙高度不低于2.8m(含2.8m)的为主房;房屋前墙高度在2.2m(含2.2m)—2.8m的为附房;圈棚、彩(钢)板房及前墙高度低于2.2m的库房、车棚等均为杂房,多层主房按实际结构经测绘后予以界定。
3.被征收建筑物中,主房、附房、杂房面积以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测量机构实地测量的数据为依据,经征收部门核实认定的结果为准。
(三)面积认定。
1.土地面积按照其来源及所安置区域具体核实认定,其中,属原综合市场、罗山林场拆迁安置的,每宗宅基地认定面积最大不超过270㎡,属原第二养殖场、八宝茶厂、中信农业合作社、“两大工程”拆迁安置的每宗宅基地认定面积最大不超过280㎡。
2.一院两户及一院多户的,按现住户自行划分面积分户征收补偿,总补偿面积不超过每宗宅基地认定面积。
3.宅基地实测面积超过原安置面积,超出部分的不予认定,宅基地实测面积小于原安置面积的,按政策性安置标准认定。
4.所建房屋位置不在宅基地范围内的,宅基地范围外的只认定房屋面积,超出部分土地面积不予认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方式
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单层主房补偿600元/㎡、附房补偿500元/㎡、杂房补偿400元/㎡、多层主房补偿1000元/㎡(投影面积)。
被征收人在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
1.根据被征收宅基地来源,结合2015年5月4日航拍影像和位置,划分为以下三个征收标准。
(1)被征收宅基地位置在政策性安置区域,属计划内安置的,按照每1分宅基地调换新建就地安置小区住宅楼42㎡;
(2)被征收宅基地位置在政策性安置区域,属计划外安置的,按照每1分宅基地调换新建就地安置小区住宅楼39㎡;
(3)被征收宅基地位置在新民小区建设范围内,但不在政策性安置区域的,按照每1分宅基地调换新建就地安置小区住宅楼36㎡。
以上标准划分须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来源及权属。
2.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结算价格按照新建就地安置小区住宅楼基准楼层(第4层)的建筑综合成本价(2980元/㎡)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经被征收人委托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就地安置小区住宅楼建筑综合成本价格(2980元/㎡)将购房款代支开发建设单位,余款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议定补差事宜。
选择其他楼层的按照相应楼层价格系数调换(后附价格调换系数表)。
4.被征收人选择御泉新苑政府安置楼的,置换价格按照2021年御泉新苑房屋评估价格标准执行(具体价格调换系数表见附件)。经被征收人委托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御泉新苑政府安置住宅楼评估价格代支房屋建设单位,余款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补足差价。
5.被征收人选择自购红寺堡城区普通商品房的,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自主协商成交价格,征收单位按照双方协议价格将购房款代支开发建设单位,补偿余款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议定补差事宜。
6.选择调换城区范围内新建的商业房的,调换基准价以选定区域新建商业房开盘价下调10%为标准。根据地段位置和楼层不同价格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找补差价,找补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征收人协议执行。房屋价款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协议定价,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征收人委托征收单位将购房款代付开发建设单位,补偿余款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议定补差事宜。
(二)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宅基地补偿标准:根据确认结果每1分宅基地分别调换政府新建安置小区住宅楼36㎡、39㎡、42㎡,以调换后的平米数乘以新建安置小区住宅楼的建筑综合成本价(2980元/㎡)计算补偿金额。
(2)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不同房型及测绘面积,已建成房屋以单层主房补偿600元/㎡、附房补偿500元/㎡、杂房补偿400元/㎡、多层主房补偿1000元/㎡(投影面积)为补偿标准,用不同房型的补偿标准乘以不同房型的实测面积计算补偿金额,除主房、多层主房、附房、杂房外,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货币补偿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金额等于宅基地补偿金额加房屋补偿金额。
3.被征收人不接受以上征收补偿方式的,可以按照评估程序对新民小区新民片区征收范围内单宗宅基地及地上全部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依法征收。
被征收人不接受以上征收补偿方式,且在征收决定发布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单位按照货币补偿标准将补偿金额存入征收补偿专门账户后,由征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
(四)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且所选房屋为现房的,全部补偿款及奖励资金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选择新建安置小区或其他小区期房的,宅基地和房屋补偿款在房屋选定后以《购房确认单》核算支付。奖励资金、搬家补助资金、临时过渡安置资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资金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3.以上三种征收补偿方式形成的补偿协议经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后有效,补偿和奖励资金经审计核算无误后方可支付。
五、征收补偿有关政策
1.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提供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形不成多数意见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2.不同意方案中全部征收补偿办法的,由被征收人在宁夏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二级以上、房产土地资质)的评估公司到征收部门备案,并经征收单位审核通过后进行评估,征收单位依据评估结果补偿,评估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3.以上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六、奖励补助和费用优惠
(一)搬迁奖励费。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节假日顺延,具体起算日期按权属认定完成之日起计算)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移交的,每1分宅基地奖励4000元;21日至30日(节假日顺延)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移交的,每1分宅基地奖励2000元;超过期限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被征收人有征收意愿,但因存在产权纠纷不能第一时间签订协议的,可在产权纠纷解决前书面申请保留奖金,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纠纷解决后,按本条款执行奖励资金补偿。
(二)搬家补助费。对已在被征收土地上建房的被征收人,按照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没有建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搬家补助。
(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中就地安置期房(新民小区新建就地安置小区)和其他房源(期房)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标准核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面积,具体标准为6元/㎡/月,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拆除之日起计算,一次性补助18个月,超过18个月不能完成安置(交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同等标准承担延长期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冬季法定停工期除外);通过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其他房源小区已建成商品房的,按照6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3个月;选择其他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符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的,按照所使用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经营者(以营业执照为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8元/㎡/月,一次性补偿3个月,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居住、仓储、生产、加工等用房不予补偿。
(五)补偿费兑付期限。选择货币补偿、评估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的,全部补偿和奖励资金在被征收房屋签订《拆除移交协议》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搬迁奖励、搬家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被征收房屋签订《拆除移交协议》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款除完成上述程序外,根据《购房确认单》签署日期确定支付时限,签署日期次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六)费用优惠。
1.选择评估补偿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新建安置区(包括就地改造安置)和城区新建、在建商品房的,除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外,应置换面积不再缴纳契税,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由被征收人缴纳。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让金、增容费和管道建设费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其他由被征收人居住、使用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选择置换商业房的不享受本条款优惠减免政策。
七、征收安置保障政策
(一)被征收人具有红寺堡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照顾对象: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为红寺堡区最低生活保障人群并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主要成员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伤残军人;五保户。照顾对象确认后应在征收地段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其他被征收人和住户的意见。照顾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需求的,优先配租廉租房。
2.被征收人家庭有70岁(以户口本为准)以上老人或一、二级残疾人或烈士遗属的被征收家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完成拆迁的,可根据个人意愿优先选择一、二楼层。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但拆迁面积折算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规定的,按照《红寺堡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办理。
(三)征收涉及的初中生、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收或者收取其他费用。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产权的认证。
1.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或相关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凭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或相关凭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来源、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征收实施单位政策性安置认定的结果为依据。
2.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结果为依据。
3.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权的,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
被征收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未协商或者协商后未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征收单位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就产权调换房屋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物登记手续。
4.房屋按照本方案程序完成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或相关凭证一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残值归属。
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未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拆除的,房屋征收单位将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残值归房屋征收单位所有。
(三)就地安置方式。
1.选择产权调换且愿意选择就地安置的被征收人,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边拆边建、整栋供应、依序选择”在新建安置小区范围内分期分批统一组织房源,按照所需房屋总量将备选房屋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编号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征收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签订顺序(编号)排序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2.新建小区中,用于本次棚改征收安置的房屋不少于该小区新建楼房中商品住房总数的50%,被征收人所选房屋的材质结构、功能布局、基础配套等必须和本小区非棚改房源同等质量,同等标准。
3.被征收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参与本批次选房,其选房顺序自动后延,自动进入末尾选房序列。
4.承建就地安置新建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土地“招拍挂”方式选定,首期建成房屋统一为框剪结构,必须全部用于本次棚改安置。
(四)其他安置房源。
被征收人不选择新建安置小区安置房源的,可在红寺堡区新建或在建小区中选择安置房源,置换价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临时安置过渡补偿按照本方案中第六项第(三)条执行。优惠项目按照本方案中第六项第(五)条执行。
可选择新建商品房小区具体为:御泉新苑(西区)、燕然华府(一期)、金水名都(一期、二期)、铭门雅苑(一期、三期)、梧桐苑(二期)。
可选择新建商业房片区具体为:时代广场商业房、金水名都(一期、二期)商业房、铭门雅苑商业房、书香雅苑商业房、燕然银都商业房。
以上小区可选房屋不超过小区所建同类型房屋总量的20%。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2.自2015年5月4日航拍结果公布之后,新增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树木、井、窖等均不予补偿。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改造项目
十、本方案由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民小区安置楼价位表 | |||
楼层 | 11层单价(元) | 9层单价(元) | 6层单价(元) |
1 | 2930 | 2930 | 2980 |
2 | 2830 | 2830 | 2950 |
3 | 2930 | 2930 | 3130 |
4 | 2980 | 2980 | 3180 |
5 | 3030 | 3050 | 3200 |
6 | 3170 | 3260 | 2440 |
7 | 3170 | 3260 | |
8 | 3170 | 3220 | |
9 | 3170 | 2360 | |
10 | 3100 | ||
11 | 2300 |
附件2
关于《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
新民小区广大居民:
根据红寺堡区委、区政府安排,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中有关规定,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16日,新民街道向新民小区住户公开征求《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紫苑社区新民小区新民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棚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9月16日,共计收到住户意见和建议630户,其中完全同意方案内容的住户为341户,原则同意的住户128户,暂不同意的住户161户。经吴忠市公证处确认,暂不同意方案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为25.5%,未过半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不再对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
二、征求意见反馈
(一)对“原则同意棚改征收拆迁”住户提出的“建议提高
征收补偿标准”的意见,实施单位新民街道予以采纳,已按照相关程序反馈上报,“建筑物补偿标准”和“土地置换标准”调整结果将通过《征收决定》正式发布。
(二)对“暂不同意棚改拆迁”住户提出的“要求拆1平米补偿1平米”“奖励时限较短”“征收期限较短”“补偿每平米的单价太低”等意见均不予采纳。
(三)根据新民小区棚改工作程序,目前新民街道已全面开展宅基地和房屋权属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将分批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经公证处公证后进行权属确认。
非常感谢新民小区广大居民积极配合参与本次意见征求工作。新民小区是我区最早规划建设的政府安置小区之一,目前存在道路未硬化、上下水不通、绿化面积不足等问题,是红寺堡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遗留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广大居民群众的一致意愿,也是红寺堡区委、区政府高度关注和研究的民生问题。
经过多次调研论证,结合居民意见意愿的表达,实施新民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解决新民小区遗留问题,从根本上提高和改善居民居住生活条件的最优办法和最佳途径。希望新民小区广大居民充分理解政策,充分信任政策,不信谣、不传谣,一如既往、客观理性看待困难和问题,支持并参与到此次棚改工作中,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从根本上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提高我们的居住条件。
吴忠市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