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秋季吴忠市红寺堡区教师资格
认定公告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教师发〔2015〕169号)等有关规定及国家和我区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现将吴忠市红寺堡区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吴忠市红寺堡区的中国公民,可在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特别提示:申请人只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选择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在任教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已经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特点提示: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其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普通话条件
非语文专业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
(三)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宁教人[2014]97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我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四)其他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任教学科”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2015年(含)以前”已在校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按照原认定程序和方式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在校与学师范专业科目一致。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或与持有的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专业一致。
三、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上半年分两批次认定已经结束,下半年认定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附合其他认定条件,已取得毕业证的2015年(含2015年入校)的普通全日制师范生,或在认定机构现场审核确认前已经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可在第三批次中进行网报。
下半年网报时间
第3批次网报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0:00—9月20日23:59
特别提示:
申请人务必认真查看每个认定批次的申报条件,选择相应的认定批次申报,应届毕业生有成绩挂科情况,不符合第1批次的申报条件但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申报的,可能导致第2、3批次无法申报、认定,责任由本人承担(我区机构无修改和调整已申报人员批次的权限)。
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须在国家统一的认定系统和规定的认定计划时间内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和提交毕业证书的申请人认定机构将无法予以受理。
中国教师资格网因故实行关闭期间,申请人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用户确认功能不能使用,申请人需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网站关闭通知。
2.申报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本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报,对所填报的信息准确性负责。禁止任何机构、团体、个人替代申请人申报,如因此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体格检查。
待现场确认审核合格后,由红寺堡区教育局另行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具体体检时间待现场确认审核后通知)
(三)现场确认。
第3批次现场确认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9月27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现场确认地点:红寺堡区教育局四楼人事职改办公室
认定工作开始前,请申请人准备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学历证书原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2015(含2015年)前入学的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不提供此项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近期本人证件照等基本材料。具体如下: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各认定机构发布公告网址详见附件1),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查验。
2.户籍:户籍在红寺堡区的申请人,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户籍不在红寺堡区,但在红寺堡区居住的申请人提交有效的《居住证》。
3.学历证书:学历信息通过认定系统调取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在学历信息通过认定系统调取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不通过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查验,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4.普通话证书:经认定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认定系统无法验证通过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查验。
5.《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并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现场不需再提交纸质《个人承诺书》。
6.考试合格证明:认定系统自行验证,现场不需再提交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两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轻微粘贴于《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照片张贴(见附件3))。
特别提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在给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不需要申请人提交此项材料。
体格检查项,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体检确认结论以指定医院的反馈表和总结表为准,个人体格检查表在现场确认完成后,交由申请人个人保存。申请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在我机构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在非我机构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的,结论不予承认,如果因此造成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户籍、居住证(有效期)等项,由认定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以上需提交资料申请人需统一装入档案袋提交,档案袋封面必须醒目注明:报名号、本人姓名、申请教师资格种类、任教学科、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时间请查阅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证书领取通知,由他人代领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需向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证及认定相关资料代领委托书》(见附件4)
四、其他事项
(一)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确保所有提交的认定材料合法、合规。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
3.教师资格证及认定相关资料代领委托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2019年9月9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
为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结合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二、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合格。
(二)结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合格。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检查无变化者,合格。
(三)严重的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五)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且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六)各种急慢性肝炎和肝硬化不合格。
(七)恶性肿瘤不合格。
(八)慢性肾炎、慢性肾盂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或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不合格。
(九)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不合格。
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患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十)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十一)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十二)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十三)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十四)色盲、色弱,幼儿园教师资格,不合格。
(十五)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合格。
(十六)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七)四肢有一肢缺失或不能运动,借助辅助工具仍不能完成教学者,不合格。
(十八)语言残疾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并妨碍发音者,不合格。
(十九)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严重影响面容者,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不合格。
(二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阳性者,不合格。
三、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中心负责体检。
四、体检要求
(一)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开展体检工作,是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加大对体检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负责地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体检医院要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体检的具体工作,并选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体检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队伍。在每次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奖惩制度。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必须由医院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每项检查,应指定专人组织,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三)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得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被更改结果上横腰划一条横杆,使被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左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四)主检医师应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对照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体检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作出“体检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结论,由负责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在体检医院意见栏内。
(五)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当事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的依据。
(六)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进行体检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体检医院必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医务人员配置到位,医疗设备准备到位,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体检结论准确、及时。对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当事人认定的教师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者,或高等学校拟聘任任教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部分体检项目标准的执行上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委托相应的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体验表具体见各认定机构公告。)
附件2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打 印 名 册
报名号: 申请资格种类: 任教学科: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 联系电话 |
照片张贴处 小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请轻微粘贴,以便于揭下用于教师资格证书上照片位置张贴用) | 照片张贴处 小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请轻微粘贴,以便于揭下用于教师资格证书上照片位置) |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报并打印,要求信息真实、准确无误。
2.申请人提供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其中一张备用),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请轻微将照片粘贴在照片张贴处,以便于揭掉。
3.此表册信息要求与申请人在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完全一致。
附件3
教师资格证及认定相关资料代领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本人 因 原因无法亲自到 教育局( 市民大厅)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现委托 携带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我本人身份证原件(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原件)到认定机构代为领取。
本人已知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现声明,委托领取的《教师资格证》和相关资料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 月 月